《税收征管法释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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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七条到第四十一条制作人:谢广玉第三十七条(一)一.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三十七条(二)二.政策解读:1.使用对象:对未按照规定办

2、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同时,《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补充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对新区而言,对我们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具有税收管理特别意义。第三十七条(三)2.执行程序:(1)核定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标准合理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实施细则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

3、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第三十七条(三)(2)责令缴纳:核定应纳税额后,同时责令纳税人缴纳。此缴纳不同于《征管法》三十八、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它强调同时进行。(3)扣押商品、货物。对经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种税收

4、保全措施,但与《征管法》第三十八条、五十五条不同的是,不需要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后补手续。但是,如果进入后面的拍卖、变卖则还是需要局长批准。第三十七条(四)(4)解除扣押或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同时,《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拍卖或

5、变卖是需要审批的。(5)抵缴税款。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三十八条(一)一.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

6、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三十八条(二)二.政策解读:本条主要包括三款内容,即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和不得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范

7、围。是历来考试中有关执法程序的重点考试内容。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1)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选择、判断)(2)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一定线索作出的符合逻辑的判断,不是客观证据,比如纳税人要搬迁、撤销、整体转让等。第三十八条(三)(3)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各个税款都有一定的申报期限要求,如果纳税期满,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期满,税务机关就应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保全措施了。(执法程序题)2.采取税收保全

8、措施的法定程序:(1)责令纳税人提前限期交纳税款。(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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