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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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引  言预付式消费的科学管理和规制是我国近年来热点的经济和法律问题。我们在学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的同时,也在不断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规范体系建设。预付式消费这一新型的消费模式相对复杂,不仅涉及经济问题、法律问题,而且与金融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等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仅就法律规制这一方面,要科学的解决这一问题,仍需要经营者、消费者、执法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力量从完善立法和体制建设上共同努力。16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1  预付式消费概述1.1 预付式消费的概念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预付式消费没有明确的定义。对于预付式消费的概念众说纷纭。我们认为预付式消费是指以服务业为主的多个行业的经营者通过价格优惠吸引消费者预先支付对价然后按照预付式消费的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消费模式。而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是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的,消费者预付价款、未来消费、据实扣款的民事协议。1.2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及特征要有效规范预付式消费,建立起具有针对性的规范体系,必须充分理解预付式消费的本质属性。从法律关系上说,我认为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缔结的,需要预先支付金额,以商品或服务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品价值或服务是买卖合同的对价,预付表明,买卖合同的履行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附一个履行的期限。因而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为预付式消费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或长期合同。而作为预付式消费的载体——预付式消费卡,它是一种有价证券,是可流通的债权证券、证权证券。另外,我们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本质特征:1.2.1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向企业提供信用预付式消费的模式,在本质上是消费者向企业给予长期信用,它与企业提供信用的分期付款或赊账消费有着根本不同。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必须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于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付款,出卖人有收不到价款的风险,这属于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信用。1.2.2预付式消费是非对称性交易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预先先支付了款项,失去了根据经营者及其履约情况进行自我救济的机会。即使预付式消费合同在形式上是公平的,但实际并不能确保企业正确地履行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在与企业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或能知晓企业具有营业资格,但是,对于与履约有关的其他情况,消费者几乎处于完全不知情状态。因而,权利救济的失衡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表明,预付式消费是非对称性交易。1.3预付式消费的常见形式综观市场,作为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载体——预付式消费卡,大体上可以分为以经营目的经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和商家自行发行的有特定指向物的有价凭证,在这里我们可以将后两种合称为单用途预付式卡。多用途的预付卡,如北京公交一卡通,上海市联华OK卡,南京的金陵一卡通等。发行主体多为大型商业企业,用途横跨交通、快速消费等多个领域。而单用途预付卡在日常生活中,从美容美发、保健健身、餐饮娱乐、汽车美容,到消费者购置大件商品,随处可见。16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此类消费卡发行主体多为美容店、健身房、餐馆等服务行业的中小型企业,种类相对较少,用途单一,一般仅限在本单位或连锁店使用。16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2  预付式消费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1 预付式消费的发展现状2.1.1 预付式消费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合理性预付式消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因此它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基础和合理性。具体来讲,预付式消费的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必然给市场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提高了经济效率。同时,就消费者而言,预付式消费大大减少消费者的交易手续,方便消费者进行快速消费。从经营者角度看,稳定客户或缓解资金困难,是企业发行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重要考虑,也是企业发行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动力。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狭窄和融资困难,使得预收消费者款项,占用客户资金,成为企业缓解资金困难的重要手段。这种“花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几乎成了行业公开的秘密。另一方面,稳定的客户是企业维持稳定收入的重要保障。2.12预付式消费的应用领域迅速扩大起初预付式消费主要出现在餐饮娱乐、美容健身、商场购物等少数领域中,如今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用领域迅速扩大,已深入到居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普通企业发行各种消费卡,电水煤气、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也发行了诸如电卡、水卡、天然气卡等预付式消费卡。2.13预付式消费凭证正在向电子消费方向发展最初的预付式消费凭证主要是商家的记录,后来发展成纸质卡片作为消费凭证。现在,智能储值卡已成为使用最普遍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载体。它在正面镶嵌一片电脑微型晶片,能够实现记忆、存储、运算等功能。刷卡消费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和时尚。2.2当前我国预付式消费发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当前,我国预付式消费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因预付式消费的合同违约引起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时有发生。2011年初,北京青鸟健身俱乐部五个分店突然宣布停业的消息再次为消费者和行业内部人士敲了警钟。我国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主要有:2.2.1 预付式消费的应用领域整体混乱不堪预付式消费的应用门槛较低,导致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主体鱼龙混杂,参差不齐,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使用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不仅使整个领域内秩序混乱,还给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因而,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用缺乏规范性给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稳定。2.2.2 经营者信誉与服务质量出现严重滑坡诸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时16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缺乏起码的信誉,通过制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制定限制条款等手段,“说一套,做一套”,对于订立合同时对消费者的承诺部分兑现,消费者使用预付式消费卡消费时往往会受到诸多的限制。服务质量与消费者的预期存在巨大的落差。此外,部分经营者,在会员人员增加时,没有相应地增加技术和服务人员,场地、设施也没有相应增加等等,造成服务质量无法保障。2.2.1 预付式消费的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设置使消费风险不断攀高大部分使用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格式合同中设置许多不合理条款,免除自已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这些单方面作出的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使得消费者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消费风险不断攀高。主要有一下几种:(1)“最终解释权”条款。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几乎所有的经营方都会在合同或者会员卡的最后注明:“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并在发生纠纷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2)“会员卡过期,余额概不退还”条款。应该注意到,发卡者不退余额,本质上是一种不当得利。从民事法律角度来分析,持卡人通过支付对价获取充值卡后,其对卡内包含的以金钱为代价的时间就依法享有所有权。当服务期限到期后,经营商可以停止向持卡人服务,但无权剥夺服务期限内没用完的服务时间。发卡者如果以格式合同形式扩大自己权利,限制并剥夺持卡人财产权利的约定显属不正当的行为。(3)“免责”条款。在部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经常会见到这样的条款“本商品(或服务)一经售出,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本公司概不负责。”2.2.2 消费者遭遇侵权后,举证维权困难在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运用过程中,大多数经营者都是用预付式消费卡来代替书面合同,收款后亦不开具票据,这导致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对于商家服务的内容、质量缺乏详细的衡量标准,对其所作的虚假承诺缺乏证据,造成调解难、举证难、兑现难,只能被迫接受经营者认可的服务。另外,如果遭遇经营者突然倒闭,消费者的权益更无从救济。2.2.3 预付式消费电子凭证的合法性存在质疑首先,预付式消费的电子储值卡与银行卡的功能和外观极其相似,因而如何清晰地界定两者的本质属性和发行权归属就是一个影响金融安全的重要问题。另外,预付式消费电子凭证种类比较齐全,用途广泛,涉及行业多,发行量大,涉及金额巨大,预付式消费电子凭证的过度应用容易造成大量的资金积淀,从而对金融秩序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同时,预付式消费活动,导致大量民间资本向经营者集中,通常理解这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而此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许可和制度约束,其合法性存在质疑。2.3造成预付式消费领域秩序混乱的原因2.3.1立法上严重缺位首先,我国专门对预付式消费的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性文件严重匮乏。其次,我国现行法律所规范的交易,通常仅是一次性交易。16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对于预付式消费合同这类继续性合同或长期合同,我国法律关注还不够。另外,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规定,基本是以信息对称性合同作为模型的。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虽然考虑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优劣,但一般合同法规范没有将信息对称与否纳入考虑之列,也就难以适应调整预付式消费关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基于强势地位而签订的格式合同,可以通过认定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裁判合同无效、撤销或变更、加强一方当事人的条款解释义务等加以弥补。对于不对称合同,则主要应该借助事先的、防御性救济措施,而不能单纯依赖裁判手段。因而,如何有效利用信息公开及各种安全保障措施,就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重要问题。预付式消费合同处于法律的盲区。正因为如此,导致缺乏对预付式消费及合同明确的法律定性以及法律规范的源头。无法可依,就使监管处于相当尴尬和薄弱的环节。没有法律源头,规范化、针对性的监管体系及无法建立,三不管、监管不力等诸多问题层出不穷。这是造成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用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2.2.1 预付式消费本身就是非对称性的预付式消费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如果不进行事前监督,就无法保证合同义务的正常履行,进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取得相应合同利益。一方面,预付式消费在形式上虽然是公平的,但是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对于与履约有关的情况几乎处于不知情的状态,消费者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明显处于劣势。从一开始消费者就不得不承担企业破产或关店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服务上的偏差。另一方面,消费风险还在于消费者是将长期信用提供给追求短期利益的经营者。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无意长期经营,有些经营者经营不善导致短命。如果消费者把信用提供给这些经营者,必然要承担更大的风险。2.2.2 经营者在履行合同时缺乏诚实信用我国对于预付式消费的应用尚属不成熟的发展阶段,领域内的经营者的专业程度较低,商业道德缺失。大部分的经营者,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将精力花费在商业经营上,通过诸多手段诱使消费者落入预先设计好的经营圈套,而忽视了服务行业本身的综合服务质量。商家的这些行为,是严重缺乏信用和商业道德的行为,严重违法了民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各项基本原则,通过各种违法性手段甚至欺诈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谋求经济利益。而究其原因就是诚信成本极其低廉。从预付式消费的合同纠纷处理结果看,限于证据不充分和无明确被诉方等原因,无法对失信经营者进行行政和司法程序上的追偿,甚至对携款潜逃构成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非常有限。这使得一些不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甚至是创业之初就通过预付式消费合同进行各种侵权行为。16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3  对预付式消费进行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3.1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它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基本的道德要求,强调民事主体应对其所为之承诺守信,而形成人类关系所不可或缺的信赖基础。在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作为当事人之一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但现实中,有很多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吸引消费者前去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隐瞒合同的真实情况和详细信息,通过欺骗手段获利。这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3.2 消费者的合同权利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护的权利。预付式消费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可知消费者与商家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应在交付费用之前成立,即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预付费消费的协议时,合同即成立。因此,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经营者就要严格按照合格的约定履行债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为消费者提供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现实生活中,经营者的不诚信导致消费者的权利严重受损时有发生。因而,为了保护预付式消费合同当中消费者的正当合同权利,必须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3.2经营者的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因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预付式消费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经营者就应当严格遵守合同双方约定和法定的合同义务以及附随义务。履行承诺,为消费者提供合同约定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合同规定的优惠措施等。但实际中,经营者经常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和履行合同不符合的行为。很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承诺给予种种优惠,但消费者给付费用后,经营者在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时,却以次充好,降低服务标准。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属于合同违约行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16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4  对预付式消费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4.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立法保证预付式消费的合同作为性质独特且应用广泛的合同,在《合同法》分则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中,没有有关预付式消费卡合同,也没有可以比照的相近或类似的规定,因此,只能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预付式消费卡进行调整。因而,缺乏法律规范是导致预付式消费的合同盲目使用、乱象丛生的根源所在。所以,对预付式消费的合同进行法律规制要标本兼治,有法可依是最基本的原则。首先,要需要出台详尽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政府规章等法律文件,对预付式消费进行权威的法律定义,明确其本质属性及法律关系。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当出现纠纷时有法可依。另外,诚实信用的缺失是造成合同违约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次,加大对不良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加大其失信成本,让违法失信行为“得不偿失”。以法律的权威迫使其不敢不诚信,进而促进其主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国家更应该尽快建立一个由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组成的综合监管主体,对预付式消费实行综合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明确监督职能分工,防止职能不明确造成的“多重管理”和“三不管”现象。4.2制定预付式消费的标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责任当前,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条款是由企业主导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常有不利于消费者的内容,各企业条款差异较大,重要条款缺失严重,不少条款明显地有失公平。为了保护消费者权利,避免发卡机构通过格式合同来侵害消费者权利,可以参照房地产行业推广使用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做法,由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牵头制定在辖区内普遍适用的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在这方面,我国已有实践经验。2011年1月18日,青岛市消保委起草的《预付式消费合同》草案首次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预付式消费合同设置了7天犹豫期,犹豫期内商家必须无条件解除合同;废除了经营者使用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商家与金融机构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赋予消费者查阅权等。这是中国第一份针对预付式消费的合同范本。对于合同示范文本的的内容应参照《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进行设置。首先,要对消费凭证的有效期、使用范围、收费方法以及退订规定等容易产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应一一明确。其次,16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预付式消费合同必须记载的事项,应包含发行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及负责人姓名,消费凭证的面额或使用项目和使用次数,消费凭证的编号,消费凭证的使用方式,发行人履约保证责任和消费争议处理申诉内容。另外,预付式消费合同不得记载的事项,应包括使用期限条款,未使用余额不得消费条款,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的条款,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使用限制的条款,发行人单方解约的条款,预先免除发行人故意及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违反其他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显失公平的条款等。最后,格式合同应当一式三份,经营者和消费者各一份,第三份交由当地工商部门备案。这样不仅加强了对经营者的监督,也使得消费者遭遇侵权时,以此作为重要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1建立规范的预付式消费备案制度强化合同监管当前,我国预付式消费的合同履行最关键的首先还是要以商业信用作为保证,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信用机制。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预付式消费的合同制定主体以及格式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进行有效的事前监督。建立预付式消费的格式合同的备案制度,首先,使得主管机关对市场上的预付式消费卡的种类和数量有精确的掌握,一旦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可以及时作出准确的处罚,大大加强了执法的有效性。其次,备案制度,使经营主体努力维护自己所发行预付卡的声誉,使发卡人在追逐消费合同的利润与维护自己的商誉之间理性博弈。可以起到督促经营者建立行业自律,树立商业诚信,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的作用。第三点则是从长远角度看,主管机关可以在备案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并对经营者进行诚信教育。进一步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用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避免民营资本因为盲目扩充而滥用预付式消费合同,导致市场的混乱和和资源的浪费。建立系统有效的备案制度就必须要明确备案主体。备案主体理论上应当为预付式消费合同提供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同时,为了克服行政备案制度的僵硬性,适应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应当加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因此,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的监督分工,我建议:建立以行业协会备案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为辅的双重备案制度。其中,行业协会作为日常监督引导主体,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刚柔相济的备案制度符合我国法制建设以及行政改革的方向。由行业协会主导备案制度,可以解决单一行政备案的监督范围过大导致的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其次,行业协会的备案能够较充分的增加备案制度的柔性和灵活性,防止国家强制力对于经济运行的过度干预。另外,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商业协会可以更好的了解企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能够掌握更真是充分的数据进行行业发展状况评估,企业在进行备案时可以对企业的风险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实际的指导和干预等,因而更有针对性的监督和引导经营者树立诚实信用原则和良好的企业自律,进而促进预付式消费相关行业规范化水平的提高。4.2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设立预付式消费的担保制度通过担保的方式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权益救济问题已经被证明是正确的选择。日本是预付式消费使用最成熟的国家之一。早在1989年,日本就针对预付费式消费合同施行了《预付式证票规制法》,在日本的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体系当中,保证金规则就是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台湾地区将预付卡、券等统称为礼券,为全面规范礼券发售活动,台湾于200616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年10月发布《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性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公告,根据公告的规定,发行礼券之业者,应向金融机构提供履约保证,或将收取金额,存入信托专户。考虑到预付式消费的合同的长期性和信用性等特征,为了避免行政手段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过度严厉的管控,有效地协调合同双方间的关系,可以借鉴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要求经营者采取适当的担保。我认为担保形式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借鉴支付宝模式,引入第三方主体进行担保。由于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预付式消费凭证发行主体的规定很模糊,鉴于目前预付式消费的运营模式以及金融性质、资金的安全性,以及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看,若想有效对预付式消费的合理运用加以控制,大力探索并推动第三方发行制度,通过独立、诚信、资信良好、尝付能力强的第三方加入到预付式消费的环节,以扩张合同的信用能力。青岛《预付式消费合同草案》中就引入了银行作为第三方主体。对于第三方主体的引入应注意:首先,经营主体与第三方主体建立委托或代理使用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样一来,经营者与第三方主体间建立委托或代理合同的关系,而消费者则直接与财力雄厚、信用良好的第三方主体建立起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消费者就自然摆脱了直面经营者所带来的交易危险。而且经营主体与第三方的资金清算关系,会使第三方自然而然地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质量形成监督制约。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约定,会直接影响第三方主体的业绩,从而形成第三方发行主体会努力督促委经营者积极履行消费卡合同的态势。使得经营者、消费者与作为发卡主体的第三方形成三角形的相互制约关系,增加交易的安全保障。其次,应要求第三方主体对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担保。即对消费者与经营主体签订的预付式消费合同,负有一定的担保责任。一旦经营主体发生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第三方主体提出赔偿请求。因此,第三方发行主体会谨慎选择经营主体。最后是对作为专业的第三方发行主体,在资金实力和商业信用上要有严格的限制。第二,建立保证金制度经营者欲使用预付式消费方式进行经营,就必须按照发行额的一定比例,向行业协会先行提取保证金。行业协会为保证金设立银行账户作为专款专用,只能负责因发行商家的违约行为,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情形下的损害赔偿。如经营者因故中止经营,对消费者不履行或无法履行退款、赔偿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业协会可自动启用保证金向消费者退赔、减损。如:2011年5月13日,义乌市美容美发保健行业协会组织行业知名企业签订的《预付消费卡发售自律公约》中就规定,经营者须向义乌市美容美发保健行业协会缴纳8万元的售卡保证金。建立保证金制度的时候,我们应注意一下问题:首先,行业协会是保证金的管理者。行业协会管理保证金,可以更好的使保证金具备自律管理的性质。使得保证金的管理更加灵活并且能够很好的衔接备案制度与黑名单制度等,最大限度的发挥保证金的制约作用,促进16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其次,要制定详细的规则来监管和使用保证金。研究并出台相应的保证金监督和运用的实施细则,对保证金的动用,设置严格的程序,实现保证金的安全管理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保证金的作用。另外,对于保证金的数额不能一刀切。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发行企业的不同情况按合适比例收取。本着鼓励经营者自愿的原则加入到行业自律中来。保证金的数额适当合理,不仅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4.1建立诚信体系规范预付式消费活动的经营主体参差不齐的经营主体以及对预付式消费的合同随意运用使得预付式消费行业整体的混乱。因而,我认为应当从根源上加强对经营者的诚信教育与监管,从过程中监控企业的经营行为。彻底整顿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乱象。首先,严格限制预付式消费的领域中经营者的标准。为保证消费者在享受到优质的商品或服务的同时降低消费者的风险,应当设定一定标准,只有符合标准的经营者才能发行或委托发行预付式消费卡。我认为,具体的条件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设置合理的最低注册资金标准,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以保证对消费者权益的赔偿能力;二是应对经营者的营业时间进行限制,从事本行业两年以上的经营者方可发行或委托发行预付式消费卡,以保证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其次,建立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通过建立诚信监管体系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这样能够更好的规范预付式消费领域中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不采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我认为对于诚信档案的建立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对于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经营者划分为四个标准进行档案记录。依次是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严重失信标准。划分的依据主要以登记备案和经营者遵守法律情况等各种监管信息为基础。这样在规范经营行为的同时促进行业内的优胜劣汰和行业优化。同时还应辅助设置黑名单制度,对失信和严重失信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16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结  语如何有效的规制预付式消费本身的缺陷以及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这不仅仅关系到个人利益,更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要做到充分发挥预付式消费对经济发展以及法制完善的积极因素,同时对预付式消费中的问题予以规制,使得广大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需要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等诸多方面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我们应当正视我国预付式消费在当前发展阶段存在的问题,从最根本的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角度出发,积极探索出适合我国的解决之道。16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参考文献[1]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第五版[2]  王利明主编.《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三版[3]  叶林.《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管制》.《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1年02期[4]  叶百晶.《试论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今日科苑》,2010年06期[5]  武奎.《关于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界定》.《佳木斯教育学院报》,2012年01期[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2003年10月31日[7]  《上海市预付式消费卡管理研究》.《政府法制研究》,2011年第3期[8]  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第三版[9]  《宁波市商业预付卡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试行)》,2011年11月21日[10] 麻冠丽.《试论预付式消费的权益保护》.《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3期[11]熊武敏.《预付式消费方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与质量》2010年4月刊[12]张慧玲、李莉.《论预付式消费的权益保护》.《工商行政管理》,2008年7月[13]黄萍.《预付费式服务消费的法律问题》.《社科纵横》,2008年1月[14]孙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5]徐宁.《预付式消费陷阱怎么填》.人民日报,2012年3月15日[16]葛红玲.《商家发行消费卡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商业时代》,2009年第8期[17]《中国商业预付卡大盘点》.中国预付卡观察http://www.lizhiming.com/16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致  谢历时将近两个月的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本设计的完成是在我们的导师陈佳老师的细心指导下进行的。从设计的选题到资料的搜集直至最后设计的修改的整个过程,陈佳老师都亲自为我们开会,面对面进行详细的指导。花费了陈佳老师很多的宝贵时间和精力,在此向导师表示衷心地感谢!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拓进取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都将使学生受益终生!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还要感谢和我同一设计小组的几位同学,是你们在我平时设计中和我一起探讨问题,并指出我设计上的误区,还在论文的撰写和排版灯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16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附录英文参考文献Consumptionvoucherinadvancesaleofexcessivedeclarationorregistrationsystemforsale-consumptionvoucherinadvance,easytodamagetheinterestsofconsumers.However,thesolutiontotheproblemisnotconsumption-prohibitionofthesaleofprepaidvouchers,insteadofblocking;consumersenjoytheconvenienceof,insteadoftakingadvantageofconsumptioninadvanceof,reducingdamagetoconsumers.Introducingconsumptionvoucherinadvanceofissuingdeclarationsorregistration,beimportantmeasurestoprotecttheinterestsofconsumers.AccordingtoJapanwithrespecttotheregulationoftheprepaidcardandrelatedprovisionsofthelaw,enterprisesofdistributioninthesaleoftheirbefore-consumptionvoucherinadvance,tothePrimeMinisterorhisauthorizedDeclarationoffinancialregulatorybodies;availableforthird-partydistribution-consumptionvoucherinadvanceofenterprise,tobePrimeMinisteroritsfinancialregulatorybodiesoftheregistrationrequest.Japanlawrequireslegalreviewofeconomicstrength,andtheapplication,italsoparticularlyconcernedaboutthecapacityoftheownerof,personalcreditandabidebythelawandotheraspectsofthesituation.Complywithlegalrequirements,andafterasuccessfulregistration,textofPrimeMinistermustopenregistration,confirmationofsaletotheconsumerbeforetheconsumerlegalstatus.16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中文译文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发售申报或登记制度过度发售预付式消费凭证,容易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禁止发售预付式消费凭证,不是禁止消费者享受由此带来的便利,而是要发挥预付式消费的优势,减少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引入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发行申报或登记,不失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日本的《与预付式证票的规制等有关的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企业在发售自家发行型预付式消费凭证前,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或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报;发售第三方发行型预付式消费凭证的企业,必须向内阁总理大臣或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日本法律除要求对申请法人的经济实力等进行审查外,还特别关注负责人的行为能力、个人信用和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在符合法律要求并成功登记后,内阁总理大臣必须公开登记文本,以便消费者在消费前确认发售者的合法身份。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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