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相对独立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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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审计相对独立性思考赵石磊 【摘要】在我国的行政型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受到很大关注,改革审计体制增强独立性的声音不绝于耳。对此,刘家义审计长在审计署司局级正职领导干部研究班上表示,要关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避免走入绝对独立及独立性就要垂直管理这两个认识的误区。对国外审计模式的生搬硬套只会让审计工作水土不服,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这个基本前提,才能在国家审计独立性研究中得出恰当的结论。【关键词】独立性审计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一、引言独立性与客观性是各类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是评价审计工作质量及审计成果价值的重要前提。多年来,结合我国审

2、计实践对国家审计独立性的研究从未间断,既有从剖析审计领导体制入手分析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也有以审计实践中遇到的具体矛盾来反思独立性。研究结果普遍认为,我国行政型审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建议改变行政型审计体制、改革审计机关隶属关系的研究者不在少数。日前,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审计署司局级正职领导干部研究班上表示,“要关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避免走入绝对独立及独立性就要垂直管理这两个认识误区”。审计长是在研究如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宏观背景下提出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命题,他跳出了就独立谈独立以及简单国际比较的思维定势,将对审计独

3、立性的研究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特殊制度框架中,从“维护审计、发展审计”的战略高度探讨增强国家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本文将围绕这一命题展开讨论,并对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独立性提出若干建议。二、我国国家审计的法定独立性(一)国家审计独立性内涵所谓独立,就是互不影响,互不干涉,自主决策,自由发展。至于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就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审计项目时,在组织、人员、工作及经济上不受被审计单位或其它相关人员的影响和干预,能够独立、客观的做出职业判断。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中的多个章节中相继指出:“最高审计机关必须

4、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不受外部力量干预,才能客观并有效地完成审计任务。审计机关不可能绝对的独立,但在职能上和组织上必须具备完成其任务所需的独立性。最高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应在宪法中予以规定,可另行立法对细节加以规定,特别是应由最高法院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以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受损害。最高审计机关成员的独立性应由宪法保证,特别是任免其成员的程序和方法应列入宪法,以保证其独立性不受损害。审计人员在任期内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不受其影响。最高审计机关有权保证其财政上的独立性。”(二)关于我国国家审计独立性的法律规定国家审计工作的实质是监督,监督需要权威,更需要监督机构及其人员

5、形式上和精神上的独立。若审计机关不具备必要的独立地位,受其他组织的牵制或干扰,就难以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宪法等国内法律中对审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国家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建国后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国家审计制度。直到1982年,国家审计制度随着宪法的修改而得以建立,这是在充分借鉴各国宪法内容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所进行的重要制度建设,是对政治体制与行政体制的完善。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相应地在宪法及相关法律中得以体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

6、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在宪法的立法指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条重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第八条规定:“

7、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规定:“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

8、意见。”(三)对我国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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