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对于每个人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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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安居乐业的大事。在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或房东一房多卖,最后造成部分买受者无法得到了房屋所有权,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购买房屋时,怎么防范开房东不会再将房子卖给第三人?  为了防止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买方只要和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办理产权登记

2、之前,买方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由于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使在预告登记后,卖方将房子买给原买房以外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房屋的所有权不转移归善意第三人张某所有,原买方告与卖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物权法的预告登记规定是对买房人利益的保护,也是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重要措施之一2007年9月----第4页【真实案例】2006年,李某进入何某经营的五金加工厂从事变压器拆解工作,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工长也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工资以每天工作量计算。2006年11月28日,在装卸钢片的时候,李某被工厂的叉车叉到双手,当天晚

3、上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工厂一直没有对李某作任何补偿,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以案说法】在本案中,何某所经营的五金加工厂虽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

4、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及方式明确写明“不准许拆解变压器,不准用焚烧或冶炼等方式进行加工”,因此,何某雇请李某从事变压器拆解工作属于非法用工。李某在拆解变压器的过程中受伤,何某应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给予李某一次性赔偿。同时,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5条和第7条规定,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而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何某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李某赔偿。2007年9月----第4页罗某原本在湖南行医,后在深圳福田区某村开了一间小诊所,但他并没有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注册,属无牌诊所。200

5、5年,患者熊某因发烧到被告开设的诊所就医,罗某开具了药物并为其输液。输液后约两个小时,熊某出现意识渐模糊不清、两耳听力下降等症状,罗某赶紧把熊某送到附近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熊某的症状为上呼吸道感染、低血容量性休克和突发性耳聋。经过鉴定,熊某的损伤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伤残级别为7级。熊某将罗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计18万元,以及8万元的精神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许可证》。被告罗某虽持有《医师资格证书》,但在福田执业时并未取得当地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其行为属于非法行医。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罗某赔偿原告熊某医疗费

6、5000元、伤残补助费42324元以及其他损失共计48938元;另外,其非法诊治确实给患者造成极大精神痛苦,法院酌情判其支付3万元精神抚慰金。2007年9月----第4页今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经历了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四次审议之后,终于出现在人们面前,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鉴

7、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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