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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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政研究临时用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刘彦一、我国现行有关临时用地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抢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除抢险救灾急规定的法律特征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需外,用地者一般应给予一定合理补我国现行土地法律法规中,仅在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偿,到期恢复土地原状、返还土地的新《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和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一种用地行为。具有如下特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以下简称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1.目的特定:即一般是为满足建《实施条例》)提到了临时

2、用地。新法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的需要或抢险第五十七条中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救灾等急需。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2.短期占用或使用:临时占用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3.合同约定,有偿使用:临时用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恢复种植条件。地者与被用地者必须签订临时使用土在报批前,应

3、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上述对临时用地的规定可归纳为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3种情况:①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②使用土地使用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因地质勘查需要;③因抢险救灾等急4.需经行政许可:临时用地行为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需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实施前,需经过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有的土地。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使用费。分析上述规定可知,“临时用地”5.需履行特定程序和义务:临时临时使

4、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包括另外3种临时用地情况:①架设用地者必须履行一定程序和义务,如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地上线路;②铺设地下管线;③建设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签订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其他地下工程)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约定的用途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实施条人,短时期内占用、使用他人拥有所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中国地产市场十月号·200574CHINAREALESTATEMARKET地政研究到期恢复土地原状,恢复种植条件,未固化的畜牧和养殖设施用地

5、纳入了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2000平归还土地等。临时用地范围。方米以上的,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以上5个特征是一般性临时用地2、审批管理不规范后,由所在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判别标准,但当国家或代表国家法一是审批范围过大。规定所有临颁发《临时用地许可证》。③仅对占用人或公民出于抢险救灾需要,临时占时用地,无论占用的土地是建设用耕地的实行分级限额审批,临时占用用使用他人土地时,则无需支付补偿地、农用地还是未利用地,均须国土使用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金。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部门审批。如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二

6、是审批程序不一致。从一些地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第二、我国目前临时用地方已经颁布的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或三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规范性文件看,主要有3种不同的规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耕地由现行土地法律法规体系中,仅对定:①所有临时用地一律由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临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非耕地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时用地目的、范围、临时用地权利设准;②按地类或面积分别由省、市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00置和权利

7、内容、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地)、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级年4月29日施行的《江西省实施<中和审批管理,以及如何签订临时用地审批。如2000年7月5日施行的《浙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合同等方面均无明确规定,导致临时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三十五条也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用地管理混乱。比较突出的问题有: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临时使质勘查需要的临时用地,属于非耕地1、随意扩大临时用地范围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属因现行法律对临时用地仅规定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临时使用土于耕地的,0.4公顷以下的,由地区3种情况,一些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规地二公顷以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范性文件存在随意扩大临时用地范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使批准,0.4公顷以上的,由省土地主的现象,将采矿、以售卖为目的的挖用土地五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人民管部门批准。沙、采石、取土等用地,猪栏、牛棚、政府土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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