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进口动物胶原质产品的食品卫生要求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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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欧洲议会、理事会第2004/853/EC号规章制定与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规章附件III:特殊要求第十五部分:胶原质1.生产胶原质的食品经营者必须保证符合本节所述的要求。2.在这一节中,“制革法”是指用植物制革剂,铬盐或其他代替品,如:铝盐,三价铁盐,硅盐,乙醛和苯醌,或其他人工合成的淬水剂来萃取皮革中的水分。第一章原料的要求1.在食品中使用的胶原质产品,可能会用到下列原料:(a)养殖反刍动物的皮;(b)猪皮和猪骨头;(c)家禽皮和骨头;(d)肌腱;(e)野味皮;以及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f)鱼皮和骨头。2

2、.任何经过制革处理的皮革和外皮都禁止使用,无论制革程序是否完成。3.第1点中第(a)和(e)提到的原料必须来源于屠宰厂屠宰的动物,并且经宰前、宰后检验适合人类食用。野味皮要适合人类消费。4.原料必须来自依据第852/2004号欧盟规章规定注册或批准的工厂。5.收集中心和制革厂经主管机构批准并起能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以为生产供人类消费的胶原质提供原料:(a)储藏室有坚固的地板和光滑的墙壁便于清洁和消毒,并且能提供合适的冷冻设备;(b)储藏室必须保持令人满意的卫生和维护状态,以保证不会使原料受到污染;(c)如果初级原料不是以本章所述的方法储藏或加工的

3、,它们必须和那些按照本章所述前提加工储藏的原料在整个收货,储存,加工和运货的过程中始终保持隔离。第二章原料的运输和储存1.在第一节附录Ⅱ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所提供的鉴定标志的位置,有一份文件写明原始机构并包含所列附件信息,该附录必须附带在初级原料的运输中,或交货到征收中心或制革厂,或交货到胶原质加工机构。2.除非初级原料在其起程后24小时内就被加工,原料必须在被冷冻或冰冻后才能运输和贮藏。但是,脱脂和干燥过的骨头和骨胶原,腌制过的、干燥的石灰皮革以及被酸或碱处理过的皮革和外皮可在常温下运输和储存。第三章胶原质生产要求1.胶原质加工过程

4、必须保证原料经过包括清洗,用酸碱进行pH值调节和随后进行一次以上漂洗以及用经过许可的设备进行筛选和挤出的一系列过程。2.经过1中所描述的加工以后,胶原质还要经过一个干燥工序。3.如果食品经营者完全按照可供消费者消费的胶原质产品标准生产所有胶原质产品,那么他也被允许在同一工厂生产不适合人类消费的胶原质产品。第四章成品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保证其动物胶产品符合下表中各项残留限量: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残留物限量砷1ppm铅5ppm镉0.5ppm汞0.15ppm铬10ppm铜30ppm锌50ppm二氧化硫(ReithWilliams)50ppm过

5、氧化氢(欧洲药典1986(V2O2))10ppm第五章标签胶原质的内包装和外包装上都需要有“适合人类消费胶原质”字样,并注明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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