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进口野味肉类产品的食品卫生要求 附件3

欧盟对进口野味肉类产品的食品卫生要求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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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欧洲议会、理事会第2004/853/EC号规章制定与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规章附件III:特殊要求第四部分:野味肉类第一章猎人的健康和卫生的培训1.为通过现场的最初野生动物检查,想要猎取野生动物以在市场上出售来满足人类消费的人必须要有足够关于野生动物病理学、打猎后生产和处理野生动物和野味的知识。2.打猎队伍中应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第一段落中提到的知识。这部分提及的对培训人员的参考要求就是对这个成员的要求。3.如果该经过训练的人是打猎队伍中的一员或位于打猎地带紧邻地区,此人也可以是保护野生动物的人或者是管理人员。如果是后一种情况,猎人必须将野生

2、动物交给保存者或者管理人员并且通知其在宰杀前所观察到的任何的不正常行为。4.训练必须能够满足主管当局的要求,从而使得猎人成为受过训练的人。训练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科目:a)正规的野生动物解剖学,生理学和的行为学;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b)由疾病、环境污染或其他消费后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因素引起的野生动物的反常行为和生理变化;c)卫生准则和宰杀野生动物之后进行处理、运输、取出内脏等的正确操作技术;并且d)有关管理市场出售野生动物的动物和公共健康和卫生情况的法律和管理规定。5.主管当局主管应该鼓励打猎者组织提供上述培训。第二章大型野生动物的处理1.宰杀之后,大型野生动物必

3、须尽快取出肠胃,有必要时进行放血。2.受过训练的人必须执行检查尸体和任何取出的内脏器官,以鉴别任何可能表明此肉类具有健康隐患的特征。这项检查必须在屠宰之后尽快进行。3.大型野生动物的肉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在市场出售:在第二点中提到的检查之后被尽快运至肉类处理厂。如第四点详细说明,内脏必须与尸体同在。其内脏必须可以确认为属于指定的动物。4.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a)如果在第二段落提到的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反常特征,在宰杀之前也没有反常行为,并且没有任何值得怀疑的环境污染,受训的人必须在动物尸体上附上一个编号以证明以上内容。此证明也必须表明其宰杀日期、时间和地址。在

4、此情况下,头部和内脏不必与尸体同在,除非在此种类被怀疑有旋毛虫病(猪、单蹄类或其他种类)的情况下,其头部(除了长牙)和横隔膜必须与尸体同在。但是,根据96/23/EC指令,打猎者必须遵照打猎地区的成员国附加的要求,尤其在允许某些残余物的控制方面。(b)在其他情况下,头部(除了长牙、鹿角和牛羊角)和除了肠胃的所有内脏都必须与尸体一起。进行检查的受过培训的人必须通知主管当局妨碍他作出(a)中所提的声明的反常特征、反常行为或者任何值得怀疑的环境污染。(c)在特殊情况下,在第二段所提到的检查中,如果没有受过培训的人在现场,那么头部(除了长牙、鹿角和牛羊角)和除了肠胃的所有内脏

5、都必须与尸体一起。5.动物在被宰杀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里必须进行冷却,使得整块肉的温度不超过7℃。当气候条件允许时,没必要进行主动冷却。6.在运往肉类处理工厂途中,肉类堆放不能过多。7.运送到肉类处理工厂内的大型野生动物必须经过主管当局的检查。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8.另外,未去皮的大型野生动物只有在以下情况下能去皮和在市场上出售:a)在去皮之前,它与其他食品分开储藏和处理并且未被冷冻;b)在去皮之后,它通过了一个符合第854/2004号欧盟规章的最后检查;9.第五章第一部分中制定的规章适用于大型野生动物的分割和剔骨。第三章小型野生动物的处理1.受过训练的人必须执

6、行检查,以鉴别任何可能表明此肉类具有健康隐患的特征。检查必须在将其杀死后尽可能快的进行。2.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特征,宰杀之前有异常行为,或者有可疑的环境污染,受训的人必须通知主管当局。3.小型野生动物的肉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在市场上出售:尸体根据第1点中的检查之后尽快运送到肉类处理厂。4.冷却必须在宰杀之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开始,并使得整块肉的温度不超过4℃。当气候条件允许时,没必要进行主动冷却。5.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一旦抵达肉类处理厂,取出内脏的工作必须在没有任何不合理的延迟下进行或者完成,除非主管当局允许其他情况。1.运送小型野生动物到肉类处理厂必须

7、提交给主管当局进行检查。2.第二部分第五章中制定的规章适用于小型野生动物的分割和剔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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