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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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侵权的赔侵权的赔偿 企业投入巨大的财力和物力,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研发工作,新产品一旦完成并推向市场后,企业就可以通过市场的产品占有率和新产品的高额利润来获取回报。由于新技术不同于一般有形实物产品,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因而仿冒者可以几乎不必付出任何技术开发成本,就能同时采用新技术产出新产品,并可以获得比研发者更高的利润。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尽快将新技术新产品推向市场使社会整体收益,国家立法保护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内进行垄断,这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专利技

2、术的研发人能够获取研发成本并且得到一定的可观利润,并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使其向专利权人赔偿。  对于专利侵权的赔偿,各国的专利法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不同的规定,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不仅可以使专利权人知道受到侵权时如何索赔,也可以使侵权人知道专利侵权行为将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并会给自己带来不良的后果。1赔偿原则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纠纷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我国采用的是“填平”原则。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

3、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例如,广东某工程机械厂仿造某发明专利产品生产了一种建筑机械,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赔偿要求,广东省专利管理局做出处理决定,要求侵权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产品,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64.7万元。赔偿额的确定就是根据侵权人生产该专利产品所获得的利润计算的。  美国专利法对侵权行为实施的是惩罚性原则。其规定根据侵权人的侵权目的是恶意或是善意以及对专利产品的市场影响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4、。这一数额有时将十分巨大,侵权人甚至可能会因无力支付而导致破产。  发展中国家对专利侵权的赔偿大都采取“填平”原则,这是由于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会对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利。但是不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也带来了企业不思进取,创新动力不足等严重弊端,并且也就会出现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案件不断上升的现象和企业自主专利意识不强等不良后果。据中国专利局的统计数字,200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已超过5,750件,比去年增长24.57%,其中有不少涉外专利纠纷的赔偿损失案件。这显然对我国新技术产业的长远发展是

5、不利的。2赔偿数额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1号)中对专利侵权赔偿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

6、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

7、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在具体执行专利权的侵权赔偿额时可参考采用以下办法: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

8、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产品已拥有一个较稳定的市场,并且销售量居于平稳或上升时使用。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及其许可的受让人尚未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的情况下使用。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还没有把专利产品投放市场,而侵权人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中又无利可获时使用。  以上3种计算方法,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采取按原告的损失额、被告的盈利额和参照专利权人的技术转让费作当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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