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终止》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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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婚姻的终止主要内容一、婚姻终止概述二、登记离婚三、诉讼离婚四、离婚的法律后果第一节婚姻终止概述婚姻终止法定终止自然终止配偶一方死亡离婚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禁止离婚主义2.许可离婚主义3.自由离婚主义强调婚姻的神圣性,不可离异。婚姻乃神作之合,非人力所能为,“夫妇应毕世相依”。菲律宾、爱尔兰、圣马力诺、安道尔、马耳他、巴拉圭等国仍禁止离婚。但可别居。从主体上限制(专权)从原因上限制即离婚不需要提出任何离婚理由,不以过错为离婚的必要条件,只要自己认为婚姻关系破裂要求离婚即可。过错离婚主义发展为无过错离婚主义。根源于婚姻契约说,许多国家的发展趋势。出妻

2、和离义绝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官府判离又叫休妻。典型的夫权离婚主义。“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这是丈夫不须经过官府即可休妻的七条法定理由。似乎比较人道的同时有“三不去”:与共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但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出妻和离义绝官府判离两愿离婚,实质是协议弃妻,如唐律“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它常常只是一块遮羞布。官府强制离婚,这是封建统治阶级对婚姻家庭的直接干预。据唐律疏义规定,义绝的法定条件是:1、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2、夫

3、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自相杀;3、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4、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5、欲害夫者。又叫呈诉离婚,与现在的诉讼离婚大体相同。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夫妇双方都可要求官府判离。但法定条件对男女是极其不平等的。我国对待离婚的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自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婚姻基本仍处于高稳定状态,但是,离婚率及离婚绝对数量均呈逐年平缓上升趋势。1978年全国离婚是28.5万件1990年是80万件1995年达到105万件1999年120万件2000年

4、121万件2001年125万件2002年117.7万件2003年133.1万件2004年离婚达166.5万件,比上年增加33.4万件,增长20%。2005年达49年以来的顶点178.5万件,增长6.72%.第二节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叫登记离婚、两愿离婚、行政离婚、自愿离婚。属于自由离婚主义范畴。其条件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对财产、子女和债务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申请审查登记注销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的程序申请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注意:不再需要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

5、。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登记机关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证件,它与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

6、效力。登记离婚,是一种最简便、自由的离婚方式,几乎没有任何限制。胁迫离婚虚假离婚、欺骗离婚可能的弊端一时冲动的赌气离婚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1个月内登记”,国外很多都规定了3个月至3年不等的考虑期。对这些弊端,婚姻登记条例未做处理.现行登记条例为何如此规定?对欺骗离婚、胁迫离婚的,可提出证据,申请婚姻登记部门撤销离婚登记。因为登记离婚的条件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一条。注意:对于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申请婚姻登记部门处理,法院不予受理。第三节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和性质即打离婚官司,裁判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或共同财产分

7、割有争议的,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决的离婚制度。属于限制离婚主义范畴,离婚与否,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限,而是以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标准。诉讼离婚的适用情形一方要求离婚,他方不同意的;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或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的;双方都同意离婚,对子女、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达成协议,但自愿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的。案例二、诉讼离婚的程序诉讼离婚程序调解判决调解和好调解离婚调解无效判决判决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必经程序《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的调解是指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可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

8、作用,减少诉讼、缓和矛盾。工会、妇联、调解委员会等。诉讼外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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