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终止的法律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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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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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终止的法律效力研究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概念:指因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消灭而引起的财产上的法律后果。夫妻扶养义务的终止配偶继承权的丧失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夫妻财产制的终止夫妻财产制的终止(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三)离婚时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处理(四)离婚时的经济补偿1、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1)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2)根据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划定共同财产。(3)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而夫妻双方又无法举证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为共同财

2、产。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①坚持男女平等原则;②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③照顾无过错方原则;④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⑤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⑥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诉讼中房屋产权的分割1、双方共有房屋的分割双方共有房屋包括:①双方婚前或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②一方婚前承担、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双方对房屋的归属及价值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双方

3、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按所得价款进行分割2、双方共有的“部分产权”房的分割“部分产权”房是指职工以标准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后享有部分权能并且这种权能受到法定限制的产权房。夫妻双方在享受了一方的福利购房待遇后,另一方就丧失了再次购买本单位福利房的权利。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10条:①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分割有协议的,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房屋

4、产权单位也同意,则按协议的规定进行分割②如果双方对房屋的归属有争议,而双方的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同意的,可通过竞价的方式解决③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又无法通过竞价的方式解决,则只有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通过判决的方式解决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应按照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3、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的处理意见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

5、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④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⑥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⑦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⑧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⑨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公房指房屋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提出了以下处理意见:意见二: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原则。在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公房的情况下,除房屋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或有条件

6、另调房屋分别居住或承租方可以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情形外,法院必须做出裁判,决定该房屋的最终承租权,应依照以下原则处理: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②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③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意见三:对不享有公房承租权一方的经济补偿或帮助如果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期限不超过2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给相应的使用费用,如果经济上确有困难而承租公房的一方有负担能力,则应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4、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7、,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对父母赠与房屋的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1、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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