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酒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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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2/T××××—2007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7-11-28实施2007-11-16发布贵州米酒DB52/535-2007DB52贵州省地方标准ICS67.060备案号:1DB52/535-2007前言本标准第5章和8.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贵州省标准化协会、黔东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黔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黔西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榕江侗乡蜜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

2、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惠水酒厂等参与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志强、寻思颖、张倩、孟望霓、张建、罗薇、李穗渝、熊建军、韩志平、杨国先、黄卫红、周筑平、肖扬、李春宇、廖浩然。IDB52/535-2007贵州米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米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境内以水、大米、糯米(黑糯米)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蒸馏型、配制型和发酵型米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

3、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8817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10345白酒试验方法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13662黄酒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贵州米酒(

4、蒸馏型)以水、大米、糯米(黑糯米)等为主要原料,经传统固态法或半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米香型风格的白酒。3.2贵州米酒(发酵型)以水、大米、糯米(黑糯米)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贮存、调配而成的酿造酒。3.3贵州米酒(配制型)4DB52/535-2007以蒸馏型或发酵型米酒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照一定的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3.4聚集物发酵型成品酒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沉淀(或沉降)物。1 产品分类4.1贵州米酒(蒸馏型):酒精度(%vol)

5、20.0~53.0;4.2贵州米酒(发酵型):酒精度(%vol)≥8.0;4.3贵州米酒(配制型):酒精度(%vol)8.0~53.0。2 要求5.1感官指标5.1.1贵州米酒(蒸馏型)贵州米酒(蒸馏型)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和外观无色(或微黄)透明,无悬浮物及沉淀物a香气米香纯正,无异味口味醇和、协调、干净风格具有米香型酒风格注:a当酒液温度低于10℃以下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当酒液温度在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5.1.2贵州米酒(发酵型)贵州米酒(发酵型)感官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和外观淡黄色至深褐色,清亮透明,有光泽,

6、允许包装容器底部有微量聚集物香气具有米酒特有的醇香,无异香口味醇甜,爽口,协调,无异杂味风格具有发酵型米酒风格4DB52/535-20075.1.3贵州米酒(配制型)贵州米酒(配制型)感官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和外观具有本品应有色泽,澄清透明,无悬浮物及沉淀物a香气具有本品特有香和酒香,各种香和谐纯正口味醇和,顺畅,协调风格具有本品独特风格注:a当酒液温度低于10℃以下时,允许出现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当酒液温度在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12个月以上的瓶装酒允许出现少量的沉淀。5.2理化指标5.2.1贵州米酒(蒸馏型、配制型)贵州米酒(蒸馏型、配制型)理化指标应符合

7、表4规定。表4理化指标项目蒸馏型配制型酒精度/(%vol)a20.0~53.08.0~53.0总酸(以乙酸计)/(g/L)≥0.1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15β-苯乙醇/(mg/L)≥8.0固形物/(g/L)≤0.70——注:a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1.0%。5.2.2贵州米酒(发酵型)贵州米酒(发酵型)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规定。表5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20℃%vol)a≥8.0总酸(以乳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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