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央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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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同圳博士國立中央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教授國立中央大學員工擴大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因應措施壹、緣起勞動基準法係依據憲法第153條保障勞工權益之基本國策所制定,旨在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及促進經社發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凡經勞委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或工作者,即應適用該法。至於事業單位之經費來源為何、勞工係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與此無涉。2貳、本次新指定適用對象函令:勞委會96.11.30.勞動1字第096130914號函。主旨: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中華民國97年1月

2、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公告事項:一、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二、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3参、公部門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時間行業別工作者指定適用日期中央民意機關國會助理87年3月1日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87年7月1日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87年7月1日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

3、駛人87年7月1日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技工、工友、駕駛人87年12月31日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87年12月31日藝文業中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人89年1月7日地方民意機關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89年3月9日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受僱工作者90年1月21日公立醫療院所臨時人員94年6月30日公部門各業(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公立藝文業等五業)臨時人員97年1月1日註1:指定適用行業係按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

4、定4肆、本校適用對象1/2適用之工作者(經費來源):教育部、國科會或其他政府預算補助經費或建教合作計畫進用人員(研究助理及行政助理)校務基金進用之教學、研究或行政人員控留預算員額進用之契僱行政人員各校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僱用之工讀生。5肆、本校適用對象2/2適用之工作者(職稱):技工、工友、駕駛人(87年12月31日已適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97年7月1日起新制助教(專案助理)各專題計畫項下之專任助理各專題計畫項下之兼任研究生或兼任大學部研究助理各專題計畫項下之臨時工工讀生6伍、勞動基準法之內涵一、勞動契約二

5、、工資三、工時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五、女工六、職業災害補償七、工作年資八、契約之終止事由九、勞工退休金制度十、勞工保險7一、勞動契約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8二、工資1、工資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基本工資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3、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4、工資應直接給付、全額給付、定期給付9(一)正常工時標準正常工時〈第30條第1項〉二週彈性〈變形〉工時〈第30條第2項〉八週彈性〈變形〉工時〈第3

6、0條第3項〉四週彈性〈變形〉工時〈第30條之1〉(二)延長工時(加班)一般延長工時〈第32條〉特殊延長工時〈第33條〉三、工時10(三)加班費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11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例假(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之休息,做為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天災、事變

7、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12休假(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以達週休2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13特別休假〈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3年7日3~5年10日5~10年14日10年以上,每滿1年加給1日,加至

8、30日為止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並應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14請假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等因素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15五、女工女性勞工於分娩前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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