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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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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泰发〔200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
2、发展的导向性资金,自2007年起设立,数额为上年度全市GDP的万分之一。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共同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制订项目评审标准。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集中扶持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项目及服务业品牌培
3、育,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奖励服务业发展特别贡献单位和个人,国家、省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省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除外),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六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引导资金采取以下三种使用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或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项目开工建设拨付补助资金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
4、贴。贴息时间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等因素计算确定,贴息率不超过一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三)奖励。兑现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特别贡献奖。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扶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属企业项目由
5、企业或市直有关部门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或基本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或已经启动,在规划期内建成; (三)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能够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对县(市、区)政府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或配套资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实
6、施以企业为主体。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泰安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按规定向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所需资料。
7、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二)企业自主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及其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或预审意见;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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