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试行办法

城乡医疗救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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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州市通川区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川民发[2008]420号)文件精神,结合通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一)属地管理。(二)救急救难、分类救助、公平便捷。(三)与本级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量入为出。(四)政府资助、社会捐助、慈善援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五)与各项医疗保

2、险制度相衔接。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直保”对象。(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大疾病人员。(四)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五)其他特殊困难群众。7第二章救助范围第四条对救助对象当年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单位报销、临时救济等之后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救助。第五条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一)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属于行为人自身过错致本人人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

3、及其他应由事故责任人赔付的医疗费用。(三)因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四)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医疗费用。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以日常救助、大病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专项救助为主,以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一)日常救助l、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合参保”。由区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7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2、城市“三无”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病重残人员、长期维持院外治

4、疗的慢性病人、80周岁以上的老人,由区民政局核实并提供名单,区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划入医疗救助卡实施救助。(二)大病门诊救助。城市“三无”人员因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斥、肾功能衰竭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等,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所发生且符合救助规定的门诊费用,低于1000元的据实救助,高于1000元的按1000元的标准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患上述大病的按25%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救助应不超过1000元。(三)住院救助l、常见病救助。救助对象患常见病住院治疗,对其符合

5、救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次救助应不超过1000元,全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2、大病救助。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对其符合救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其中,对城市“三无”人员实行全额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7(四)专项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白血病患者、尿毒症透析者,除按大病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外,可分别给予最高10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专项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狂躁性精神病患者,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可送达州市民康医院医治,其医疗费用实行全

6、额救助。(五)慈善医疗援助。救助对象在经各种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通过社会捐助、帮扶等方式予以慈善救助。第四章救助程序第七条区民政局、办事处、各社区要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履行“个人中请——社区调查、公示——办事处审核——民政局审批”的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后,如实填写《通川区城乡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社区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在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签署意见上报办事处审核;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

7、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复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拨款到各乡镇办委社会事务办公室,在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发放。对特殊救助对象,可由民政局、财政局、办事处进行联合审核,确保救助实效。7第八条救助对象申请享受城乡医疗救助,须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救助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二)救助对象的入院证明、出院证明、转院证明、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原件(如提供复印件须由已报销单位加盖鲜章)。(三)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区医保局《住院医药费审核单》原件。第五章管理

8、与监督第九条成立通川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会室在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第十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办理城乡医疗救助事项的相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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