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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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政办〔2010〕14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

2、理,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和政府采购及其他服务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对本市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代理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市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

3、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办。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4、提请招标备案申请;  (二)拟定招标方案;  (三)协助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四)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五)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并报审;  (六)协助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八)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协助招标人办理合同备案;  (十)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

5、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拦标价)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相关人员均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控制价(拦标价)需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生效。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具

6、备以下条件:  (一)为注册在本机构的招标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代

7、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三)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严重失实的;  (九)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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