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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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淄政办发〔2010〕112号  【颁布时间】2010-9-13  【实施时间】2010-11-1  【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淄博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

2、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管理和优化配置,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

3、水一体化。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农业、环保、物价、卫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

4、推广农村公共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

5、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工程,政府应在配套资金、工程用地、用电、工程运行管理和办理产权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

6、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监控、施工单位保证”的原则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

7、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不定期检查供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等情况,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分级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国家和省、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文件齐全,工程建设单位方可向当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初验合格后,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

8、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验收规定、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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