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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
3、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4、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理或建设实施代建。 第八条 实行代建
5、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5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
6、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省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省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大中型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
8、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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