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答无效和提无效三种模板答题框架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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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种实务类型题答题框架无效宣告请求书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答复审查意见一、开场白根据《专利法》45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2款规定,本请求人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ZL0123456.7,名称为A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部分无效,具体理由如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人收到请求人于**年**月**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的对比文件1和2,随后又收到请求人于**年**月**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及对比文件3,现答辩意见如下: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二、修改说明(可以附上修改后的

2、权利要求书)1.如何修改的权利要求及依据2.修改时在相应期间内做出,并符合法、细则及指南规定3.修改不超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4.修改没有扩大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5.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审查无专利权人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此外还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上述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在答复无效请求书的期限内作出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审查期间对

3、专利文件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有4项,其中2项为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B和C,从而克服了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两个不同保护范围的缺陷。增加了技术特征A,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5段。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2,删除了B和C所导致的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缺陷,修改的依据来自说明书第6段。3.修改了权利要求3的引用关系,克服了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缺陷,修改依据来自。。。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也未扩大4/4原申请的保护范围

4、,符合A33条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三、证据分析(时间、内容)1.具体列举每份证据,列明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2.判断是否享有优先权,如享有优先权,则需将权利要求与优先权文件全文逐一对比,得出是享有部分优先权还是全部优先权(对比文件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也可以享有优先权)。3.将专利文件(申请文件)的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申请日)与证据逐一对比分析,判断该份证据是抵触申请还是现有技术4.优先权要点:12个月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相同)首次申请5.抵触申请要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在先,公开在

5、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6.判断是否享有优先权的目的是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附件1(授权公告的专利文件):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ZL201020123456.7,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22日,申请日为2010年9月23日;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ZL200902345678.9,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6日,申请日为2009年12月25日;附件3: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ZL200702345678.9,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2日,申请日为2007年7月5日;附件4:ZL201002123456.7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文件译文。对比该专利和附件4可知

6、,该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附件4的权利要求1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2010年9月23日)距其所同前面无效请求书证据分析。附上核实优先权:首先,D1是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申请日为***,公开日为***,可见申请日和公开日均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为****,早于本申请日,其只能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而不能用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其次,专利权人请求核实该优先权是否成立,如果不符合优先权的规定,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也就不能用来评价新颖性。最后,即使

7、优先权成立,专利权人认为,D1也不能影响权1的新颖性。。。。。。这个根据情况来定,一般不需要分析,如需分析,参考前面的分析。4/4定证据是作为抵触申请、现有技术还是无用。1.抵触申请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2.现有技术可用评价新创性。要求的的优先权日(2010年1月25日)在12个月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附件4的优先权。该专利和附件2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且附件2的申请日早于附件1的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晚于附件1的优先权日,所以附件2构成附件1的抵触申请,只能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附件4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2-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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