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二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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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康权二审答辩状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关于健康权二审答辩状怎么写?来看下面:健康权二审答辩状答辩人雷某某,男,19年3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兴仁县镇村组。答辩人:余某某,女,19年3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文盲,农民,住址同上。系雷某某之妻。被答辩人:李某某,男,19年6月日生,汉族,贵州兴仁人,农民,住兴仁县镇区组。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本案因答辩人一直主张权利,故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时间

2、,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答辩人与原兴仁县城关镇牛角田村委会(现兴仁县城关镇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牛角田村委会)于XXXX年5月27日签订一份《土地征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因协议本身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加之原兴仁县城关镇牛角田村委会不遵守《协议》有关内容,答辩人为此一直在向对方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就包括XXXX年12月25日答辩人从牛角田村委会因未划得约定的1.2亩土地而领取的3000元土地补偿款。至xxxx年5月8日,答辩人知道《协议》所涉承包耕地2.3亩被白、谢、马、丁四人以个人名义转让

3、给了被答辩人李某某,这使答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受到侵害,并且白等人的行为也违反了《协议》关于“甲方因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需要,准备办一个村级集体企业”的约定,自知道自己权益受到更大侵害后,答辩人继续向白等人主张权利。xxxx年4月5日,兴仁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就此专门进行调解,并作出了《关于城关镇原牛角田村委与该村村民雷土地纠纷调解意见》。答辩人对兴仁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调解不服,于同年向兴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xxxx年5月29日作出驳回行政裁定,答辩人于是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引发该案几起几伏。由此可以看出,该案并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答辩人的诉讼权

4、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答辩人与牛角田村委会所订《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无效。答辩人与牛角田村委会所订的《协议》,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该协议是根据土地征用进行的约定,按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有权对农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用,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牛角田村委会是无权对答辩人的承包土地进行征用的。该《协议》经过一审、二审及检察机关抗诉,对其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事实上,该《协议》不能任意理解为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性质”(见兴仁县人民法院仁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或“承包地交还发包方”(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黔检民抗字51号民事抗诉书),因为《协议》在签订时,本身就是通过“

5、征用”签订协议的,带有很强的村政色彩。当时牛角田村委会给答辩人讲是“因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需要,准备办一个村级集体企业”才要征用答辩人的承包地的,如果不是因为牛角田村委会提出准备办村级集体企业,答辩人是不愿意将承包土地让出来的,既然是村级集体经济需要,在答辩人看来作为村民就应该服从。这份协议从约定之初便失却真正民法意义上的平等性,这也是协议签订后,答辩人一直觉得自己的权益实际受损并一直主张权利的原因,也是当白等人非法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给被答辩人李某某后极为愤慨并进而起诉维权的原因。村集体征用村民的土地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该《协议》违反了国

6、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二是退一步讲,即使该《协议》有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该协议已违反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答辩人认为贵院判决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审已查明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性质是承包地,该承包地在被村委会征用前一直被答辩人家作为耕地使用,另外《土地征用协议》已明确的事实有:为了新办村级集体企业和承诺另划1.2亩承包地给答辩人家耕种,

7、协议目的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答辩人家才同意将承包地由村委会收回,而不是同意将该争议承包地流转给村委会继续耕种,故贵院二审判决认定该协议关系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的事实是正确的。二、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方只有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条件下才能依法收回承包地,这个事实可从答辩人在提交的由村委会干部白、谢、丁、马XXXX年5月8日签订的转让契约内容可证实,该协议上已写明本案争议承包地是由该四位村干部购买的事实,这足以说明村委会收回答辩人家的承包地并没有依法定程序暨召开村民组会议讨论并经绝大多数村民同意通过,因此村委会在承包期内收回答辩人家承包地的行为

8、不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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