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核销操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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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外汇管理 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二、进口付汇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大额“双顺差”,外汇持续大量净流入,外汇储备快速增长。贸易项下外汇资金大量流入,主要是由我国经济稳步增长、出口竞争力不断提高等经济基本面因素决定的。但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一些无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大量出口收汇,还有些企业大量出口收结汇却长期没有实际出口,上述问题暴露了我们现行管理上的一些问题,由于1999年以来,为了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外汇局一直延续了“宽进严出”的做法,除对极少数企业进行事后监管外,在出口收汇结汇方面几乎没有凭证要求和管理手段,这使得贸易收结汇有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入的主要通道之一。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外汇局着手研究改变过去贸易项下外汇“宽进严出”的管理格局,实现均衡管理。具体做法是借鉴1998年以来实施的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成功经验,与商务部、海关等部门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建立贸易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确认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出口的一致性。 总体介绍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的总体思路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建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海关向核查系统提供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核查系统自动计算企业各类贸易方式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向核查系统提供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数据。企业所有的出口收汇由银行通过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结汇或划转。 一、关于政策的适用主体《办法》第四条“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办法》第十一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适用本办法。” 二、待核查账户的开立与管理账户基本信息登记: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经联网核查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或理财业务。待核查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出口收汇待核查帐户收支范围收入范围——企业出口收汇。包括境内、境外出口收汇及贸易融资项下收汇支出范围——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经银行联网核查后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 三、出口收汇(一)下列外汇收入需进入待核查账户直接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外币放款以及实际从境外收回对应出口货款中不需偿还银行的余款;打包放款项下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的收汇;出口买方信贷项下出口收汇;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 (二)出口收汇审核原则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则确定收汇资金性质。一笔收汇既有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银行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或无法提供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出口和收汇,其收结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如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在联网核查后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再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原币划转时,不得进入其待核查账户,不再办理联网核查手续。 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应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核查”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进口预付汇项下的退汇款,银行审核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无误后,该笔外汇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银行收取的汇款等手续费,在对应贸易收汇入账前已被银行扣除的,不纳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范围。 (三)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出具银行应在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后,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一笔出口收汇分次联网核查的,应在第一次联网核查后出具全额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相应的已联网核查金额;一笔出口收汇一次性全额联网核查的,则无需签注;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银行应当在对货物贸易部分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后出具全额的核销专用联,并签注服务贸易金额和已核查的货物贸易收汇金额;一笔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分次出具;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不得对单笔预收货款出具核销专用联。 四、关于可收汇额的计算规则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确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按企业依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情况,结合企业出口收汇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等确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纳入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管理。 一般贸易出口可收汇额等于2008年7月1日之后企业一般贸易项下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进料加工出口可收汇额等于2008年7月1日之后企业进料加工项下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可收汇额,等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乘积累加之和。注:收汇比例2009年2月15日前为20%,之后调整为30%其他贸易出口可收汇额包括:——2008年7月1日之后企业其他贸易项下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根据企业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出口收汇情况以及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且备案的远期收汇日期在2008年7月14日之后的出口情况确定的出口可收汇额初始值。预收货款出口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 五、联网核查(一)业务处理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其他贸易、预收货款项下收汇: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出口收汇说明》,查询企业相应贸易类别报关单可收汇余额,并在收汇核注界面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供系统自动扣减。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其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手续。银行由于错误操作而多核注的数据可通过在“本次申请收汇金额”栏录入负值的方式进行冲减。纸质《出口收汇说明》留存五年备查。 无货物报关项下收汇(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未达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出口:邮寄货物清单、纸质或电子《出口收汇说明》——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纸质或电子《出口收汇说明》、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货运单据、情况说明函等。银行应在“无关单收汇金额登记”界面,选择相应的登记类型,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号和收汇金额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相应单证正本上需签注收汇情况并加盖业务公章 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审核资料:《出口收汇说明》、出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银行应先在核查系统中进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登记操作,再按规定进行来料加工比例内收汇核注和超比例收汇核注操作。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金额=来料加工报关单金额*(本次登记收汇比例-默认收汇比例30%)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只能进行一次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登记操作。对超比例收汇,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实际收汇比例高于核定比例的企业情况表》,同时每笔收结汇业务所对应的《出口收汇说明》、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单证复印件应一并报送。 (二)其他特殊情况1、人民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应在融资前进行联网核查;银行收取的融资费用纳入联网核查范围:银行实际放款+融资费用+余款=相应出口可收汇额联网核查后,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直接偿还银行的,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不再进行联网核查;如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对应外汇应进入待核查账户并进行联网核查。 2、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处理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应包括实际出口日期、相应收汇日期、承诺所述情况真实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逐笔登记台帐。企业应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银行应登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相应贸易类别项下为企业进行可收汇额核注。对于3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办的,银行应于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同时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先行结汇或划转,并在有可收汇额时将已经先行结汇或划转的金额上网核注。此规定不适用于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 3、出口退汇凭外汇局《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办理;对于待核查账户中外汇资金的退汇,应根据外汇局在《冲减证明》上的签注(“需联网核查”或“不需联网核查”字样)办理相应的联网核查和退汇手续。未经外汇局签注的《冲减证明》不得用于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外汇的退汇。 4、因客观原因多收汇对于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转的手续;因海关审价、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或市场行情变动等客观原因形成的多收汇,提供相关材料向外汇局进行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5、因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错误入账对于因一笔收汇包含多种性质、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服务贸易项下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的划出或结汇手续;其他性质外汇收入错误入帐,由外汇局审核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六、关于历史数据的核查法规依据《通知》第五条、第六条《通知》第五条“2008年6月30日(含)之前出口未收汇的,依据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企业的应收汇和已收汇情况确定其可收汇额,计入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此类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核查该栏目出口可收汇额并在其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通知》第六条“……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对应收汇的结汇或者划出手续。” 七、关于文件废止法规依据《通知》第八条《通知》第八条“《办法》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6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5号)废止。” 银行使用外汇金宏系统后核销联出具外汇金宏系统给进出口核销系统导出数据的原则:交易编码以“10”开头或交易编码为204010、204020、211011的跨境、境内对公收入数据(包括收汇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银行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出口单位填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境内收入)》的内容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1)出口单位未填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境内收入)》或填报信息有误的,银行不得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国际收支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且不用于出口核销的收汇,银行不得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2)银行需在对出口企业待核查账户中的收汇核查后,方可为企业出具核销专用联。(3)银行不得对单笔预收货款出具核销专用联。对于有关预收货款方面出具核销专用联的规定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分次出具。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预收货款和尾款的,银行需填写尾款所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货款”,待出口单位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5)核销专用联不得重复出具,不得分次出具。(6)银行对出口单位提供福费廷、无追索权出口保理贸易融资业务时,对于按照法规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填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在实际收到境外款项时,银行应及时通知出口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出口单位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同时(同一天内)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从境外收到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请在“本笔款为福费廷项下收汇”选项后打“√”。如果境内银行对该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已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请在“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选项后打“√”;从境外收到无追索权出口保理的收汇,请在“本笔款为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融资项下收汇”选项后打“√”,如果该笔无追索权出口保理收汇有余额,请在“有余款”选项后打“√”)。对出口保理有余款仍需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应填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后出具余款核销专用联。 进口付汇一、法律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7、《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8、《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进口付汇二、政策要点1、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2、几种需审核进口付汇备案表的情况(1)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2)到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付汇的;(3)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录”的;(4)其他需备案的情况。 进口付汇3、付汇有特殊审核要求的几种情况(1)“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购付汇,应凭进出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以及各结算方式项下的有关商业单证办理;汇发[2003]34号(2)“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购付汇,应凭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工程承包合同或项目分包合同及相应结算方式项下有关商业单证办理;汇发[2003]34号 进口付汇(3)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可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网上交单”功能,将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提交到付汇银行;或由付汇企业持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合同、商业发票以及委托代理协议直接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银行审核有关单证的真实性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查、核注以及结案操作。(4)货到汇款凭进口报关单付汇。需严格区分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可以对外售付汇、不得对外售付汇、有条件对外售付汇汇发〔2003〕15号文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4种)贸易方式代码贸易方式简称贸易方式代码贸易方式简称0110一般贸易2215三资进料加工0715进料非对口0545保区来料料件0243来料以产顶进4039对台小额(或加工专用油)0615进料对口1110对台贸易4019边境小额0444保区进料成品0544保区进料料件1741免税品1831外汇商品0445保区来料成品备注:来料以产顶进(或加工专用油):2003年1月1日前的纸质报关单为“来料以产顶进”,之后为“加工专用油”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4种)贸易方式代码贸易方式简称购付汇条件0245来料料件内销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0345来料成品减免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0420加工贸易设备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0446加工设备内销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0654进料深加工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1999)78号《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规定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0815低值辅料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属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对于属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0845来料边角料内销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1233保税仓库货物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1998)97号《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1139国轮油物料同上。1215保税工厂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海关核发的加工手册,对于属于进料加工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对于属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1234保税区仓储转口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2002)74号《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1300修理物品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原报关单及关税完税证明,增值部分可准予办准予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1427出料加工同上。 2025合资合作设备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对进口日期为2002年5月1日以后报关单,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对2002年5月1日以前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审核:1、对报关单“征免”栏注明为“照章”的,进口单位可以凭报关单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购付汇手续,银行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无须凭外汇管理局核准件或《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外汇管理局也可以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类别为进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2、对报关单“征免”为“全免”的,进口单位应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验资报告、进口合同及发票,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将报关单注销结案,属于现汇投资的凭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审核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属于实物投资的不得付汇)。2225外资设备物品同上。3010货样广告品a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3039货样广告品b同上。 3511援助物资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受赠资金来源证明,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3612捐赠物资同上。4561退运货物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企业办理退款的有关购付汇手续。1500租赁不满一年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经贸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批件、租赁合同,对属经营租赁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对属融资租赁的,不得凭以办理贸易项下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应在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此报关单注销结案,其租金付汇按照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凭外债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1523租赁贸易同上。9800租赁征税同上。1616寄售代销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关税完税证明,已完税部分可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33种)贸易方式代码贸易方式简称贸易方式代码贸易方式简称0130易货贸易2600暂时进出货物0214来料加工2700展览品0255来料深加工2939陈列样品0258来料余料结转3100无代价抵偿0300来料料件退换3339其他进口免费0320不作价设备3410承包工程进口0456加工设备结转4200驻外机构运回0500减免设备结转4239驻外机构购进0513补偿贸易4400来料成品退换 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33种)贸易方式代码贸易方式简称贸易方式代码贸易方式简称0657进料余料结转4500直接退运0642进料以产顶进4539进口溢误卸0644进料料件内销4600进料成品退换0700进料料件退换9700后续补税0744进料成品减免9739其他贸易0844进料边角料内销9839留赠转卖物品1200保税间货物9900其它2439常驻机构公用 进口付汇(5)境内区外企业从保税监管区内购买货物支付货款。应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办理。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购买货物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持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A、货物直接来自区内,或者来源境外但不进入区内而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向区内支付的,应当凭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合同或协议、发票以及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进口付汇B、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其他境内区外企业支付的,除提供本条第(一)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其他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以及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证明。C、货物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境外支付的,除本条第(一)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并向境外支付的,除提供本条第(一)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以及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物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及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付汇4、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银行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对进口单位提供的正本报关单进行核查。对于一次性付汇的报关单,应准确核注付汇金额并将报关单电子底账“核销结案”,同时打印出“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情况表”(即报关单电子底账),并留存报关单原件。对于一次到货、分次付汇的自动核销业务,银行应按实际付汇币种和金额核注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并留存电子底账。在报关单原件上标注已核注币种、金额和日期,签字并加盖“xx银行进口付汇已报审章”,留存报关单复印件,将正本报关单退进口单位。当该报关单的电子底账被核注完毕后,银行应作“核销结案”处理,并留存该报关单原件。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进口单位付汇及到货信息。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付汇的,应按照对应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填写到货信息,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应填写“预录入编号”。核销单上及申报数据的“报关单金额”应填写进口报关单的总额,而不是本次付汇金额。 101050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204010建筑、安装服务收入/支出204020劳务承包收入/支出601018非法人投资款支出602018非法人投资款收入 承包工程项下收付汇及核销“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购付汇审核材料:凭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凭证、工程承包合同或项目分包合同及相应结算方式项下有关商业单证办理;汇发[2003]34号与转口贸易付汇区别国际收支申报:204010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收汇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指原进口付汇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外汇退回)等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或入账手续时,对需要用于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须在收汇凭证上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204010)以及“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同时,对于从境内离岸账户汇入境内的外汇,银行须在收汇凭证上签注“离岸账户汇入”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进口付汇核销企业凭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收汇凭证以及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单证到外汇局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核销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联网核查国际收支申报:101050核销:企业凭出口核销报告表、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相关单证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注意事项外汇金宏系统进口付汇导出数据的原则:外汇金宏系统给进口核销系统导出的数据是交易编码以“10”开头或交易编码为“204010”、“211011”,或在“是否核销项下”打勾的跨境、境内全部支出数据。当一笔付汇中既包含货物贸易项下又包含服务贸易项下的金额时,外汇金宏系统给进口核销系统导出数据时不对付汇金额做拆分处理,直接将这笔申报单的总金额导出给进口核销系统。各外汇银行应根据企业进口合同约定,审核和填报“最迟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和转口贸易付汇,其最迟装运日期按实际收汇日期填报。外汇金宏系统出口收汇导出数据的原则:外汇金宏系统给出口核报系统导出的数据是交易编码以“10”开头或交易编码为204010、204020、211011的跨境、境内对公收入数据(包括收汇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当一笔收汇中既包含货物贸易项下又包含服务贸易项下的金额时,外汇金宏系统给出口核报系统导出数据时对收汇金额按照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金额比例做拆分处理,将属于货物贸易项下的金额导出给出口核报系统。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包方和分包方均为境内机构的,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时,可持总包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分包合同(协议)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分包方划转所得外汇资金仅限于对外支付,不得结汇。分包方如需使用该工程款用于境内采购等境内开销,应由境内总包方将工程款结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境内分包方,双方不得进行境内外汇划转。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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