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子女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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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子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子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u保险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

2、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1.2投保范围1.投保人范围:同主险合同。2.被保险人范围: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出生满60日至18周岁),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1.3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4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

3、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21120091第4页[共4页]附加子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v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5、定。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住院免赔额)×赔付比例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门急诊免赔额)×赔付比例本合同所述的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住院免赔额、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门急诊免赔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2.2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2.3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基本部分保险责任和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也可同时投保可选部分保险责任。2.3.1基本部分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

6、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免赔额)×赔付比例每次检查费用不超过300元,每次住院期间所有检查费用之和不超过1000元。每日住院床位费用不超过20元。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2.3.2

7、可选部分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门急诊医疗费用-门急诊免赔额)×赔付比例每次门急诊检查费用不超过200元。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

8、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1120091第4页[共4页]附加子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w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3.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3.2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x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保险金受益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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