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康宁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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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康宁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康宁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条、2.1条、2.3条、2.4条、4.1条、4.2条、4.3条、5.1条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人”。u保险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

2、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1.2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1.3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4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

3、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如本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也不再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

4、一定损失。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74220091第4页[共4页]附加康宁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v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2.2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5、,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每次门急诊(详见释义)医疗保险金=(每次门急诊医疗费用-每次门急诊免赔额)×赔付比例每次门急诊最高给付金额、每次门急诊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妊娠

6、、安胎、流产、分娩、节育;(2)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w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3.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x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74220091第4页[共4页]附加康宁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新

7、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1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4.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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