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致人伤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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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在校致人伤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吴婷、邢燕、陈强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均为化名、8岁)。下午上课时,任课老师安排学生活动后离开教室。此时,陈强与邢燕在座位上相互嬉耍。陈强用铅笔指着邢燕的脸说:“你脸上有颗痣”,邢燕随即反过来用铅笔指点陈强吋,笔尖正好戳到从过道上走过的吴婷的左眼球,致其左眼穿通伤伴外伤性白内障。吴婷住院治疗44天,开支医疗费6750.95元。经鉴定吴婷左眼损伤为十级伤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分歧】木案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审理中存有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

2、,陈强、邢燕相互嬉耍,属于儿童的正常行为,吴婷在走道上走动,也属正常行为。邢燕也不是有意识地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只是在止常的嬉耍行为中恰巧戳到吴婷而造成损害。而三位学生在校学习,监护人已经失去了对他们的监控,对学生的监督管理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在上课时间,任课教师离开教室,使学生处在无人管理状态,两名学生嬉戏致另一名学生损害。学校未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过错是十分明显的。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学校对在校学习、生活的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

3、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学校、邢燕及陈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且邢燕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首先邢燕直接致伤了吴婷的左眼,理应承担本案的主要民事责任。其次是二学生嬉耍吴婷致伤的行为发生在上课时间,而老师不在教室,老师和学校未尽到监护、管理的责任,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相应的民事责任。再就是陈强虽然没冇直接致伤原告,但陈强用铅笔点邢燕,再引起邢燕点陈强而致伤吴婷,这是一个连续行为;邢燕致伤吴婷,与陈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陈强也应承担本案一定的民事责任。鉴于邢燕、陈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4、,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他们的家长(监护人)承担。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学校及三位学生的监护人共同承扌口赔偿责任,且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案小,陈强和邢燕的行为均是造成吴婷人身伤害的原因,系共同致害人;受害人吴婷课间离开座位,擅口在过道上走动,亦有过错;三位学生的监护人应承担和应的民事责任。但三位学生的过错归根结底都是由于任课老师擅自离开教室,学校未能完全尽到监护职责引起的,学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四种意见认为,邢燕的监护人及学校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学校负冇主要赔

5、偿责任。【评析】笔者倾向于第四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一、嬉戏行为与伤残结果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一方面,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另一方面,这种联系是必然的,而不是偶然的、或然的。因此,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Z间的因果关系就是原因与结果Z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就木案而言,陈强与邢燕在座位上和互嬉耍,陈强用铅笔指着邢燕的脸说:“你脸上有颗痣”

6、,邢燕随即反过來用铅笔指点陈强时,笔尖正好戳到从过道上走过的吴婷的左眼球,致其左眼伤残。从现象上看,陈强与邢蒸嬉戏行为是引发邢燕用铅笔指点陈强,笔尖误戳吴婷眼球的原因,而邢燕刺吴婷眼球的行为是导致吴婷左眼伤残的原因;为此,嬉戏行为与伤残事实Z间好彖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从实质上看,吴婷左眼伤残是由于邢燕笔尖戳到其左跟球导致的,也就是说邢燕笔尖戳到吴婷左眼球的行为是导致吴婷左眼伤残结果的直接原因。邢燕的致害行为虽然是在与陈强的嬉戏过程中发生的,但嬉戏行为与被害人的伤残结果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只是一种表象

7、的外在的非本质的偶然联系,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木案的致害人即侵权行为人是邢燕一人,而不是邢燕与陈强两人。受害人吴婷在任课老师安排学生活动离开教室后,在过道上走动,亦无明显过错。所以,陈强及吴婷的父母(监护人)不应对吴婷的伤残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负赔偿责任《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判断能力或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加之他们通常没有独立的个人所有的、可以自己支配的财产,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8、》亦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对于监护人來说,实际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因为,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也不能绝对避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些侵害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了侵权行为,监护人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确实尽到了监护责任,也只能视情适当减轻他们的责任。本案致害人邢燕现年8年,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理应由其父母(监护人)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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