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警卫擦枪走火致人伤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警卫擦枪走火致人伤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ID:44678185

大小:22.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0-24

银行警卫擦枪走火致人伤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_第1页
银行警卫擦枪走火致人伤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_第2页
银行警卫擦枪走火致人伤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_第3页
银行警卫擦枪走火致人伤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_第4页
资源描述:

《银行警卫擦枪走火致人伤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银行警卫擦枪走火致人伤残,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1996年4月5日,原告冯金瑞坐在一辆停放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昌吉支行(以下简称市农行)营业楼前的130双排座车内等人。受聘于市农行做警卫的外管所战士肖同明在市农行值班室擦拭市农行配发给他的手枪时,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未经过验枪就扣动扳机,造成枪支走火,将坐在130双排车内等人的原告冯金瑞面部击穿。原告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于6月25日出院。经过法医鉴定,原告鼻中隔击穿,鼻窦损伤,左颗骨骨折、右框下神经损伤,为六级伤残。原告为治疗共花费1392851元。出院后原告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昌吉支行

2、赔偿医药费1392851元、住院伙食补贴1397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860元、误工费18658元、继续治疗费800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42858元,合计金额15870151元。【审理结果】昌吉市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的规定,判决市农行、外管所应给付原告冯金瑞医疗费1365171元、误工费1953元、住院伙食补贴1377元、残疾生活补助42858元、继续治疗费80000元;法医鉴定费500元;以上费用由市农彳亍承担70%,外管所承担30%;肖同明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市农行和其上级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冋族自治州支行不服,向

3、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及《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市农行给付原告冯金瑞医疗费1365171元、误工费1953元、住院伙食补贴1377元、残疾生活补助42858元、继续治疗费80000元;外管所向市农行赔偿损失14050971元。【评析】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方才结案,争议不在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数额的确定,而在于责任的承担。本案构成人身侵权无疑,在赔偿数额上两级法院也作出了相同判决,但在责任承担主体上却有不同的判断,一审判决市农行与外管所按份承担赔偿责任,而二审判决市农行承担全

4、部赔偿责任,但是市农行有权向外管所追偿。其实从侵权行为法法理上本案涉及的主要是替代责任问题。替代责任是与直接责任相对应的一种责任形态,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替代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三点:一是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相分离;二是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三是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侵权责任的替代责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替代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在责任人和致害人、致害物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关系。这种特定关系,在责任人与致害人之间,表现为隶属、雇佣、监护、

5、代理等身份关系。在责任人与致害物之间,则必须具有管领或者支配的关系。从致害的角度看,这些关系并不与致害结果冇直接的关系,而是因为存在这些关系,而使替代责任人与损害结果之间发生间接联系。没有这种间接联系,或者超出这种间接联系,就不能产生替代责任这种责任形式。第二,替代责任人应处丁特定的地位。在所有的特殊侵权责任中,替代责任人都必须处于一种特定的地位之中。这种特定地位,表现为替代责任人在其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的特定关系屮所处的带有支配性质的地位。它决定了替代责任人为致害人和致害物的损害后果负责的义务的产生。考察为致害人的损害后果负责的责任人地位,主要是看:双方有无确定特定关系的事实

6、或合同;致害人是否受有责任人的报酬或抚育;致害人的活动是否受责任人的指示、监督或监护等约束;致害人是否向责任人提供劳务或公务。如果责任人是组织,致害人是否为责任人事业或组织的组成部分,是确定责任人特定地位的一个简明的标准。当责任人处于这种特定地位时,责任人应当为致害人或致害物的损害后果负责。对于致害物而言,责任人应当处于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的地位。在这样的地位中,责任人对于致害物享有支配权,在事实上具有支配致害物的权利。第二:,致害人应处于特定状态。这种特定状态分为厂种情况:一是当致害人属于责任人事业或组织的成员的时候,致害人的特定状态是执行职务。确定执行职务,应以执行职

7、务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依责任人指示办理事件的要求相一致,就应当认为是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二是当致害人完成定作人要求的加工时,致害人的特定状态是执行定作人的指示。三是当致害人是被监护人时,其特定状态就是监护人在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之下。致害物的特定状态,应当是致害物在责任人的支配之下。如果虽然致害物是所有权人所有,但是其不在所冇权人的支配之下,而是在使用人的支配之下,则所冇权人不是致害行为的责任人,使用人才是致害行为的责任人。具体到本案,肖同明是受聘于市农行的警_卫,因此其与市农行存在雇佣关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