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的基本程序和各阶段的操作要点亚行采购业务种子教员

招标的基本程序和各阶段的操作要点亚行采购业务种子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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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条例》,规范招投标操作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一)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三)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专家评标不公正;(五)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条例》立法目的解决

2、“突出问题”: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2)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3)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4)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新规定(一)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规定(二)充实细化防止虚假

3、招标的规定: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1)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2)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3)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4)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5)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新规定(三)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4、2)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3)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新规定(四)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措施(一)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

5、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对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措施(二)规范评标行为: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3)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4)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5)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措施(三)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

6、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2)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3)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选定所指定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4)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对以上行为,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措施(四)保障严格执法,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1)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2)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3)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

7、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措施(五)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投标信用制度:1)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立足于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2)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4)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5)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制度(1)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8、;(2)采购招投标制度;(3)合同管理制度;(4)施工监理制度;(5)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工程建设基本程序(1)项目建议书-(2)可研报告-(3)初步设计-(4)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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