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第8章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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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教学课件(第二版)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主编:李立李玉菲第八章工程保险本章学习目标1.掌握工程保险、建工险、安工险、机损险的概念2.了解工程保险的特点3.熟悉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掌握工程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第一节工程保险概述一、工程保险的定义工程保险是指对进行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运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工程保险的性质工程保险在性质上属于综合保险,既有财产风险的保障,又有责任风险的保障。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1、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2、各方承担的责任3、预期利润4、……二、工程保险的

2、特点1、被保险人具有综合性工程保险将所有与工程有直接利益的关系方都列为工程保险的共同被保险人,他们在保险合同下的受益以及相互关系由与工程相关的各种合同(包括投资、租赁、建设、采购、设计等合同)决定。2、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施工期限相一致工期:指施工合同要求的施工期限试车期:指设备安装完后的调试运行期,属于工期的一部分保证期:指工程的维修保养期,也称为缺陷责任期,但不属于工期3、保险金额具有递增性随着工程进度的变化及物料和人工投入的增加,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的风险金额在不断增加,尽管增加幅度会有区别,但是风险程

3、度也随工程进度增加,尤其是在试车期,风险更集中。所有工程在验收移交时风险金额达到最大。4、保险责任具有全面性工程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障保险,它既对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或工地设备、物料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有时还包括对后果损失风险的保障。5、风险因素具有复杂性第二节建筑工程一切险一、适用范围我国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对象是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如住宅、旅馆、商店、工厂、道路、码头、仓库、水库、桥梁、管道等。二、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期间承担风险或

4、具有利益关系的各方。投保人:通常全部承包方式下由承包人负责投保;部分承包方式下,在合同中规定一方作为投保人;分段承包方式下业主负责投保,以免各个承包人分别投保造成时间差;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下,业主负责设计、供料和工程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也应由业主投保。三、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1.物质损失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1)保险项目(1)建筑工程(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3)安装工程项目(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5)场地清理费(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2)保险金额(1)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

5、低于: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2)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

6、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2.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期间累积赔偿限额3.特种危险赔偿限额特种危险赔偿限额是指保单中列明的地震、洪水、海啸等特种危验造成的各种物质损失的赔偿限额。具体限额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工地的自然地理条件、以往发生灾害的记录、工程期的长短和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一般大的工程掌握在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额的50%~80%的幅度内。4.费

7、用限额与附加险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或者有时在附加条款)中单独列明分项限额,以第一危险方式承保。将其包括在总保险金额中,但在对应的附加条款中作相应的赔偿限制规定,如按照物质损失部分的一定比例,或按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赔偿。四、保险期限1.施工周期与保险期限施工周期是保险人承保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人确定保险期限时原则上是根据工程期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其责任起止日期。保险期限的开始可以有三个时间点:(1)被保险人的施工队伍进入工地,工程破土动工;(2)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由承运人交付给被保险人;(3)由投保人与

8、保险人商定的保险单生效日。保险期限的终止日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1)业主或指定的代表签发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验收合格日;(2)业主实际占有、适用或接收工程项目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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