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论VS结果无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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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无价值论VS结果无价值论一、概念的产生1、四要件理论:在传统的通说当中,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用的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两位老爷子的《刑法学》教科书)。在四要件体系中,是没有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概念的。(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发展总结形成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2、阶层理论:最近几年,由于留日(绝大多数)、留德学者的归来,所以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开始逐步推向全国,也就是所谓的“阶层理论”,主要包括三阶层和两阶层。再加上司法考试的命题人是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二者均有留日背景),大多数学者和学生就慢慢开始知晓并且了解阶层体

2、系。阶层体系就涉及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概念。(三阶层递进式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二、国内外立场在德国,经过一百多年的争论,二元论或者叫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已经占据了通说的地位。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都日渐式微。在日本,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也是十分有力的。但是,由于平野龙一教授是结果无价值论者,其和其学生在日本刑法学界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结果无价值论的支持者也挺多。可以说,二者目前尚在争论,但是难分高下。在国内,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老前辈们都是彻底

3、的结果无价值论者,还有张明楷教授的学生,人民大学的李立众教授也是结果无价值论者。北京大学的陈兴良教授、人民大学的付立庆教授等也都是结果无价值论者。清华大学的周光权教授则提倡新行为无价值论,即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由于目前学术影响力较强的几位学者都是结果无价值论者,所以让人感觉好像结果无价值论是主流学说。综合来看,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在我国才刚刚开始,没有哪个理论占据了压倒性的优势。 三、补充说明(一)阶层理论相对于四要件的区别无论是三阶层还是二阶层,相对于四要件的区别是有共性的,那就是阶层式理论的犯罪构成是一个立体式层层递进的体系,而四要件是平面化的耦合式理论。这一点很明

4、显,就主张四要件的学者对于四个要件的排列顺序五花八门来看,传统四要件之间是没有逻辑顺序的,定罪是一个类似于拼图的过程,一旦符合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四个条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正当化事由怎么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往哪里搁?责任问题怎么办:一个14岁行为人盗窃,让一个16岁的行为人望风怎么圆成共同犯罪?(说16岁的不构成共犯这个明显不合适,一刀切地否认14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估计会在微博上被喷死——当然这是玩笑)可以说在正当化事由问题、责任主义问题、共同犯罪问题、未遂与不能犯问题、因果关系问题还有认识错误等问题上,四要件的选择只能是但书、但书

5、、但书。这样四要件就在试图不断适应新问题需要的征途上侵蚀自身,最后完全被瓦解。阶层论的特色就在于:【1】秉持客观主义立场,坚持区分违法和责任,主张定罪是一个从客观不法到责任上可以非难的过程,任何一个阶段不符合要求就会终止评价不认定为犯罪;【2】禁止回溯性评价,责任阶段的评价不能回到客观违法的头上去,这样就体现了定罪过程的立体性;【3】减法式的定罪方式有利于保障人权,将任何一个风险行为的评价限缩在符合规范要求、侵害法益的范围内,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4】构成要件的开放性,可以吸纳新型犯罪,而不像四要件那样本身就是一个闭合的体系,导致其很难做到包容新的犯罪类型。那么二阶层除了违法

6、和责任的区分以外还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实行行为为核心的违法构成要件体系,排斥或者部分排斥主观违法要素;【2】以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排斥或者部分排斥客观归责理论;【3】严格地区分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4】责任要件除了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以外还包括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内容;【5】共同犯罪多认同行为共同说。(二)、二阶层相对于三阶层区别古典学派的三阶层理论以犯罪构成严格遵循客观判断优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优于实质判断以及事实判断优于法律判断的原则,将犯罪认定路径归纳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这里的构成要件(Tatbestand)不是规范性的

7、判断,而是形式上的判断——即从一个行为从外表上看到底能不能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但是这种判断标准只能停留在应然层面,实然层面难以实现。而且这种将构成要件从评价规范中剥离的做法还有一个问题——在责任的非难性层面上也难以说可以脱离构成要件。这样一来构成要件既对于违法判断有必要,也为责任判断所必须(规范责任论),所以应当在不同层次上被吸收,纳入到规范评价中去,于是就有了二阶层理论(那种认为二阶层是合并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观点是片面的)。所以诞生了如下形式:五、理论简评首先,在理论上,行为无价值理论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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