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章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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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二)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合同具体行为法律关系二、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一)代理的适用范围: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例外: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代理2.法律规定或

2、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不得适用代理。(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3.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代理商: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商事代理:强调代理商的资格第一,商事代理的发生必须以契约为依据;第二,商事代理中代理人地位具有绝对的独立性;第三,商事代理可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第四,代理人或代理商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商

3、业主体,他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双方签订的契约来决定。知识拓宽商事代理“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1.奶粉公司和消费者2.奶粉销售商和消费者3.奶粉公司和奶粉销售商4.奶粉公司和奶粉公司高管5.奶粉公司和奶农直击实例代理商和行纪商代理商和居间商居间商: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区别行纪商: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在德国,行记商和委托人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就被称为行纪代理商。代理商和特许经

4、营商世界典型的例子:麦当劳餐厅和肯德基餐厅美国是特许经营的发源地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特许经营的法律性质在德国也有争议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人受许人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特许合同没有关系思考:如果你在肯德基受到了财产损害,该找谁索赔?我国法律规定:受许人自己承担责任。一家之言:1.从

5、外部关系关系分析:受许人和特许人的连带责任2.从内部关系分析:特许合同代理商和经销商协议经销商是指被长期委托而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销售另一企业主的产品,并且其销售以类似于代理商或行纪代理商的方式进行的独立的营业经营者。经销商和企业主的权利义务根据协议解决经销商和第三人的外部关系通过遵守合同和商法规则。(世界各国的通用作法,但我国并无商法。)三、代理权及其行使(一)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就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二)代理权的产生授权行为特定

6、的法律关系或特定的社会关系1.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2.代理证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三)代理证书(四)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行使的规则A.代理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B.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C.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D.代理人原则尚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特殊情况

7、下,才可以转委托)2.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A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B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转委托转委托是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限的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复代理或再代理人。1.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3.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

8、意,均依法产生法律效力。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部分,但不得超过代理权限5.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四、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表现:1.未经授权的代理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二)无权代理的效力: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66条第1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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