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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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冃管理,确保项冃顺利实施,根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冃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及国家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冃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村环境管理能力而开展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冃O第三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冃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和省级引导,市、县推动,乡镇(村)落实”,遵循“突出重点、规划先行、示范带动、整合资源

2、、健全机制、确保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投入力度,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保障农民权益,鼓励农民参与。第五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冃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报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环保部、财政部要求和《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联合发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申报通知,规定具体申报事宜。笫七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经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

3、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初审,报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后,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分别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并下达各市、县组织实施。第八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区域概况(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等,主要是农业农村经济、产业结构、村庄建设、基础设施情况);拟开展连片治理的连片村圧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包括问题类型,影响范围、人口规模、主要成因、治理的必要性);治理方案(治理措施、进度安排、预期目标、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配套资金的筹

4、措落实计划、项目实施后的运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项目申报,保障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效果。第十条省、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符合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支持重点。(二)符合《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要求。应在《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示范区域内,组织筛选、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三)重点选取汾河流域村庄优先开展治理,兼顾沁河流域、浊漳河流域、沬水河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和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并选

5、取问题突岀的村庄予以治理。(四)项目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连片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20个工作LI内,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批准下达的项目以及初审意见,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留存环境污染状况的影像资料。市或县环保部门应组织环境监测。第十三条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

6、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应与项目所在地的村庄,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及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四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将调整情况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第四章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笫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要确保配套资金

7、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是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目标责任制,确保污染治理效果及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保证项目效益。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市或县环保部门应组织环境监测。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负责抽查,并对示范片区连片整治效果进行环境成效评估。项目验收主要内容:(一)项目所在县级环保局设立农村环境管理职能科(股),所在乡镇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或专职环保人员,村庄设立环保义务监督员、宣传员。(

8、二)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插检查项目设计、计划工程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C二)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标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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