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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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专家建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程序主体    第一节 行政机关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其他参加人第三章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第一节  电子政务 第二节  行政公开 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 第四节  行政调查与证据 第五节  说明理由与听取陈述、申辩 第六节  听证 第七节  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与行政规范制定程序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二节  行政立法程序 第三节  行政规

2、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五章  行政处理程序 第一节  行政处理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理简易程序 第三节  行政处理的效力第六章  行政机关特别行为程序 第一节  行政合同 第二节  行政指导 第三节  内部行政规范 第四节  行政规划 第五节  行政应急行为第七章  监督、责任与救济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根据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

3、原则对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同时适用其他法律。本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视为行政机关,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本法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行政机关实施对内部机构、人员的管理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本法专门对内部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适用。第三条(社会组织的适用)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或依组织章程实施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和作出影响其组织内部成员权利、义务的行为应适用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

4、基本原则。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应根据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程序规则,具体规范其实施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和作出影响其组织内部成员权利、义务的行为。第四条(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行为应依法定权限、法定条件、法定规则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授权法的目的,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五条(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应当诚实信用。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后,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改变,如果因为法律依据改变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回、撤销或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补偿行政相对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六条(比例与利益

5、平衡原则)实施行政行为, 应兼顾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的私人利益,保持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私人利益的适度平衡。在确定行为方案和行为方式时,应在保证实现行为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小,成本最低的行为方案和行为方式。第七条(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行为应公开进行。行政主体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形式,依法和及时公布行为的依据、条件、范围、标准、程序和结果。第八条(正当程序原则)实施行政行为的公职人员如与相应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其公正行为的其他关系,应主动回避或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回避。行政行为的实施如可能影响特定行政相对人

6、的权益,应依法事先通知相对人,向其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九条(公众参与原则)行政行为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权益,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络平台征求意见、网络平台讨论等途径和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参与的机会,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第十条(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侵权行为受到损失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 行政程序主体                   第一节 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权责法定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国务

7、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的职责、职权由法律规定。国务院其他工作部门的职责、职权由行政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职权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相应行政事务的管辖规定以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各行政机关均应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本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以清单的形式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直接办理行政相对人事务的行政机关还应在其办公场所将其职责、职权清单在明显的位置张贴。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组织法组建的派出机构和临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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