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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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4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向社会征求关于《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年5月10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条例草案拟在年11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后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信件至sxrdfzw@sohu.;    2.寄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为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邮编为030073信封上请注明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集意见    山西省环

2、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流域、区域、矿山开采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

3、辖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

4、护的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六条【公民环境权利和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有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一节政府责任    第七条【政府责任】本省实行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或者流域内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

5、限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行动方案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行动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行动方案应当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已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第八条【政府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和引进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发展将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重要参考指标评估可

6、能产生的影响    对责任单位以及负责人的考核实行生态文明建设一票否决和单位负责人离任生态环境审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考虑环境影响造成决策失误擅自改变环境保护规划和指使、授意分管部门对不符合生态环境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规划环评】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人民

7、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依法应当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由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对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规划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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