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加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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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加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乐加乡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

2、送不及时的;(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五)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六)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七)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A)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九)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十

3、)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十一)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四条: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部门监管是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乡政府报请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

4、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集体伙食单位等消费环节的监管;乡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其他部门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职责,按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第六条:本办法由区放心食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台县乐加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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