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例二张涛诉李兵合伙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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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二张涛诉李兵合伙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涛被告:李兵原告张涛有私人房屋5间,背靠大街。2004年3月,李兵准备开一间餐馆,经人介绍与张涛认识。李兵愿意以月租3万元租用张涛的5间作商业经营门面房。张涛表示愿意出租房屋,但不收租金,而是从餐馆的利润屮分一部分,李兵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张涛出房屋5间,并负责修缮、安装,适合开店之后交由李兵使用5年,张涛、李兵按3:7的比例分配赢利,张涛不干预李兵的经营,也不参与经营管理。于是,李兵到工商部门登记,将协议上缴后,登记为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从2004年5月到2006年9月,张

2、涛和李兵每两个月按照合同分配一次,张涛一共从中分得赢利10万元。2006年10月,李兵不慎购进一批有质量问题的牛肉,两天共造成100多人屮毒,为此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共计20万元。李兵让张涛承担一部分,张涛不同意,说自己未经营饭店,是房屋出租人,李兵将自己登记为合伙人未经本人同意而无效,故屮毒事件与自已无关,应由餐馆的实际经营者李兵负责。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李兵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李兵采购的牛肉冇质量问题,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耍原因,为此,李兵应承担主耍的责任。所以,张涛与李兵在分担亏损的比例上,应在3:7的基础上,由李兵多承担

3、一些。【问题梳理】木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是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何种责任。商和伙是商主体的一•种,按照商主体法定的原则,其组织形式及责任承担都有法律明确规定。主耍知识有: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及合伙人出资的方式;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何种责任。【法理分析】一、商伙的概念和特征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这一定义表明,商合伙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商合伙伴作为商主体,具有

4、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商合伙的设立必须履行工商登记,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曾被认为,其从事商行为的行为能力,受到登记时所确立的经营范围的限制。对于合伙人来说,在以商主体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还受到合伙合同的限制。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而: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合伙人一般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是否必须是口然人,是否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法律对此也是根据不同形式的商合伙而予以不同规定。2、商合伙

5、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商合伙内部合伙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通过合伙契约予以确定。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这种财产包插合伙人共同出资而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商合伙在存续期间盈利所得的财产。这种财产与合伙人本人的其他财产并未彻底分离,正是基于这一点,商合伙本身不能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财产主体。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Z;各合伙人对事务Z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全部债务。

6、二、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及合伙人出资的方式设立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必须有以下五项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立:(1)合伙金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合伙,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我国关于合伙人数上限没冇规定。(2)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表达。(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金业法没有规定注册资本,但合伙人必须实际缴付于企业经营相对应的出资,以使企业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4)合伙企业必须有口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休。(5)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

7、件。关于岀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这里的实物指可以利用的物质形态,包括厂房、其他建筑物、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本案中,张涛将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交由李兵经营使用,并从中约定按比例分成利润,虽然未明确口己是合伙人,但其行为表明其是事实上的合伙人。该饭馆时合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张涛和李兵是该企业的合伙人。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各合伙人队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冇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休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明合伙人执

8、行合伙企业事务。这表明合伙金业的事务可以由一名或数明合伙人经营管理。本案屮,张涛明确表示不干预餐馆的经营,也不参加经营,属于不执行合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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