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活明等诉刘敏昭合伙企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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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侠客在线lawbingo陈活明等诉刘敏昭合伙企业纠纷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中中法民四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活明。  委托代理人:杨凤娜,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敏昭。  委托代理人:陈冯钢、李启亮,分别系广东衡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苏群玉。  上诉人陈活明与被上诉人刘敏昭、苏群玉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民三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2、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活明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陈活明与刘敏昭是亲戚关系。2012年2月23日,陈活明与刘敏昭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在中山市中山三路利和广场5楼504铺(以下简称利和广场504铺)投资餐饮,由刘敏昭出任法人,并负责筹备、租赁、办理工商登记等。协议签订后,陈活明两次共向刘敏昭转款31.8万元,另外支付了现金3.2万元,合计共向刘敏昭支付了35万元。其后,陈活明才发现刘敏昭约定投资的利和广场504铺已被他人开设了店铺,刘敏昭根本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没有按照约定筹

3、备开设店铺,现在陈活明、刘敏昭原先约定在利和广场504铺开设店铺的合同目的也已经根本不可能实现。陈活明为此多次找刘敏昭协商处理,刘敏昭均不愿正面妥善处理,近期更加不接陈活明电话,无奈陈活明只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陈活明、刘敏昭于2012年2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刘敏昭立即退还陈活明款项3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刘敏昭在原审辩称:一、陈活明的陈述与事实不符。2012年2月23日,陈活明、刘敏昭签订合作协议后,即委托第三人与利和广场504铺的业主方

4、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协议,陈活明、刘敏昭双方即共同进行了出资。2012年3月至4月间,刘敏昭开始对该店铺进行装修,陈活明一直参与购买部分装修材料。店铺从装修到开业前,已经花费各项支出达140万元。2012年4月28日,店铺开业,陈活明还参加了开业仪式。2012年5月至10月期间,陈活明也一直对店铺的营业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收支账簿进行审核。后刘敏昭还在不断地追加投资支付租金、工人工资等,截至2013年5月底,店铺实际经营亏损已达200多万元。二、陈活明提起诉讼意图毁约

5、,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陈活明因为店铺经营持续亏损,就意图毁约,拒绝承担合伙经营的债务,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其提出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刘敏昭退还合伙出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刘敏昭实际收到陈活明出资的金额是31.8万元,没有收到过现金3.2万元。  原审第三人苏群玉在原审辩称:一、陈活明所述与事实不符,陈活明参与了店铺的经营管理,也完全清楚店铺的经营状况。二、陈活明对于以苏群玉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是知情的,当时由于刘敏昭在澳门还有工作,没有时间办理工商登记,就提议以陈活明的名义办理,陈活

6、明不同意,于是提议用苏群玉的名字办理,并且还和苏群玉一起去了工商部门办理。三、店铺仍然是陈活明、刘敏昭合伙经营的,苏群玉只是受刘敏昭委托而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苏群玉不参与陈活明、刘敏昭之间的金钱往来。法律侠客在线lawbingo陈活明等诉刘敏昭合伙企业纠纷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中中法民四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活明。  委托代理人:杨凤娜,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敏昭。  委托代理人:陈冯钢、李启亮,分别系广东衡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7、、律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苏群玉。  上诉人陈活明与被上诉人刘敏昭、苏群玉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民三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活明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陈活明与刘敏昭是亲戚关系。2012年2月23日,陈活明与刘敏昭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在中山市中山三路利和广场5楼504铺(以下简称利和广场504铺)投资餐饮,由刘敏昭出任法人,并负责筹备、租赁、办理工商登记等。协议签订后,陈活明两次共向刘

8、敏昭转款31.8万元,另外支付了现金3.2万元,合计共向刘敏昭支付了35万元。其后,陈活明才发现刘敏昭约定投资的利和广场504铺已被他人开设了店铺,刘敏昭根本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没有按照约定筹备开设店铺,现在陈活明、刘敏昭原先约定在利和广场504铺开设店铺的合同目的也已经根本不可能实现。陈活明为此多次找刘敏昭协商处理,刘敏昭均不愿正面妥善处理,近期更加不接陈活明电话,无奈陈活明只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陈活明、刘敏昭于2012年2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刘敏昭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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