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告民”视角下的行政执行诉讼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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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官告民"视角下的行政执行诉讼论略——“官民”争讼的现实考量作者:张伟马玮來源:公法评论來源日期:2004-11-5本站发布时间:2004-11-16阅读量:1364次[内容摘要]我们知道,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官告尺”模式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经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这一制度对于保障相対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行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屮,行政机关中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即所谓的“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案件却占了很大比重。由于是“非诉”,故对行政行为只能是有限的司法审查,无法达到充分、无遗漏地保

2、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严格控制行政权的宪政要求。基于当下“官民”争讼的现实考量,本文认为应该建构“官告民”模式下的行政执行诉讼,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这样不仅能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行的合法性,还能彰显法院的司法权威,可谓一举多得。[关键词]行政执行行政诉讼行政执行诉讼一、问题的缘起:“官告民”引发的探讨契机众所周知,“刑不上人夫,礼不下庶人”可谓是中国古代的金科玉律,而“民不与官斗”也就当然地成为深埋丁•老白姓心中的无奈选择。直到1989年我国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法》Z后,这种情况才得以扭转,这也就是被老百姓所拍手称道的“民告官”o这一称谓不仅

3、道出了老百姓千百年来敢怒不干言的悲苦心理——“尺还可以告官吗?”更反映出了他们获得法定权利后的内心喜悦——“民终于可以告官了!”时至今H,被誉为保护人权的《行政诉讼法》已走过15个年头,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率也在全国范围内不断上升。据报道,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15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91万余件;行政案件的类型拓展到50多种,几乎覆盖所冇行政管理领域;在已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率为30%左右。行政审判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重耍作用。然而现如今,

4、在“民告官”的热浪中却冷不丁地冒出了所谓的“官告民”现象,且在全国范围内被炒的沸沸扬扬。确切地讲,“官告民”现彖早在十多年前就出现了。而且,2002年7月17日,河南省兰考县县委卩记朱恒宽以诽谤罪状告该县葡萄架乡何庄村农尺何保安一案,因引起了全国广泛关注而被称作屮国“官告民”第一案。不过本文在此探讨的是行政执行意义上的“官告民”,因而笔者更加关注以下两个案例:案例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政府修建了一栋统建安置房,按政策分配给当地农转非人员,还剩十几套住宅。其后一些已经得到安置房的居民撬开这些剩余住宅的门锁,将公房据为己有。经过镇政府的长时间劝说,一•

5、部分居民退还了公房,但仍有4户居民执意不退。镇政府今年7月7H将其屮一户朱华告上法庭。面对法律诉讼,朱华主动要求法庭调解,承诺退还公房。[1]案例二:5月8日,深圳市屮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开庭审理一宗市政府状告企业的民事案件。市政府起诉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对方交还联合广场A座33A整层1828.11平方米的房产,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作为市政府的法人代表成为原告。[2]从上述两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作为主要的行政主体一一人民政府,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形,并没冇动用便捷高效的强制执行手段,而是作为原告把相对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

6、起诉讼以解决其与和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这就是媒体所广泛关注并称其为“标志着社会法治进步”的“官告民”案件,然而相对于媒体的热评而言,学者们对于“官告民”的解读,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二、“官告民”的解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与“民告官”在学界中的同仇敌怕、拍手称快相比,“官告民”在学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淸华大学法学院王振民教授指出:“行政诉讼不仅要包括民告官,而且还要包括“官告民”,这才是完整的行政诉讼的概念。”“建设法治要从政府做起,'官告民'就是实现法治必须要做的事。应提倡“官告民”。⑶而苏州大学法学院杨海坤教授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公

7、共权力的存在,使行政管理屮实体地位上的完全平等关系不可能实现。政府与公民关系有待平等,'官告民'应该缓行。”[4]正当两位学者就“官告尺”应该“提倡”还是应该“缓行”而争论不下时,苏州人学法学院黄学贤教授却又抛出了“'官民'争讼,谁诉谁其实并不重要”的论点,他认为“在解决官民纠纷的诉讼中,原告、被告的地位也即谁诉谁的问题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即我们这里所谈的官)如何看待自己的权力和因行使权力而引起的诉讼;行政相对人是否真正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法院能否真正独立裁判”。[5]从上述各位学者对“官告民”的评述中,我们不难发现,提侶者有之,反对

8、者有之;不以为然者亦有之。个中缘由,有的是立论的基础不同,有的是考察的角度不同。但笔者认为,“官告民”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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