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對性原則突破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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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相對性原則突破問題探討摘要: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來源於債的相對性,一直以來為英美、大陸兩大法系所認可,被認為是合同制度和規則的奠基石。就中國目前的立法、司法實踐狀況而言,中國《合同法》在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問題上的相關規定還不是很完善,特別是在第三人侵害債權、代位權及撤銷權等相關制度上還需進行進一步完善。對合同法中應當對合同相對性原則進行突破的地方進行闡述,以期能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突破的相關理論和實踐有所推動關鍵詞:合同;相對性原則;債權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1-0109-02一、合同相

2、對性原則概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古典契約模式的一大特點,自羅馬法以來也一直被英美、大陸兩大法系所認可,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合同法區別與其他法的重要特征。所謂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大陸法中稱之為“債的相對性原則”,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隻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於合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1]。即合同僅對締約的當事人產生效力,除合同的當事人以外,任何的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權利,也不承擔合同上的責任。羅馬

3、法中形象地把合同中的這種關系稱之為“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鎖二、合同相對性原則突破在現代市場條件下,由於交易關系的復雜化以及持久合作關系的普及,減少瞭合同當事人的確定性。為瞭實現一項合同,常常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需要建立新的關系並接受新的依賴關系或利益關系,真正履行合同的參加人可以包括協議之初的締約人以外的當事人,如轉包商、債權人等等。這樣,第三人介入瞭原來的合同關系,法律無法忽視他的存在。推定合同關系有著明確的、孤立的界限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就常常不符合社會現實情況瞭,這就需要創設種種例外規則,以實現真正的公平和正義。這種例外被成為“合同相對

4、性的突破”,對於例外情形的具體內容,學界存在著爭議。筆者認為,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債權的物權化這是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對抗房屋受讓人。根據債的相對性,租賃合同應隻對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當第三人買受租賃標的成為不動產所有人時,買受人非租賃合同的締約人,故不應受合同約束,得隨時取回租賃標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城市擴張、房荒問題的出現,各國為解決社會矛盾,多設定“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規定,即出租人將租賃標的物讓於第三人時,原租賃合同對受讓人繼續有效(二)債權不可侵性理論的建立依傳統理論,物權是可對標的物直接支配的絕對權,可

5、以對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並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對物權的妨害;債權是僅得向特定當事人請求給付的相對權,不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也就沒有排除他人幹涉的效力。為瞭保護債權免受不法行為的侵害,有必要進一步建立新的權利理論,故學者主張承認債權的不可侵性。英國1853年判決LumleyVGye案,創立瞭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先河。該案原告Lumley與某演員訂有在原告劇院演出數月的合同,並規定該演員不得去其他劇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誘使該演員違反合同。法院判決認為被告Gye侵害合同關系乃不法行為,應向原告Lumley承擔責任。此後,該判例所創立的第

6、三人不法侵害債權理論為多接受。不法侵害債權,指第三人故意損害他人債權為目的,妨害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根據債權不可侵理論,不法侵害債權的行為發生後,債權人得以債權為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追究第三人的責任,這使債的效力得到擴張,及於一切侵害債權的第三人。這也是對合同相對性的重大突破(三)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所謂“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為德國判例學說所獨創,是指特定合同一經成立,不但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權益關系,同時債務人對於與債權人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負有註意、保護的附隨義務,債務人違反此項義務,就該特定范圍內的人所受的損害,亦應適用合

7、同相對性原則,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特定契約關系兼具保護第三人的作用。這一制度乃是對合同相對性和合同責任的新發展,它的產生標志著合同責任的擴張化[2]中國《保險法》第22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中《信托法》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受益人是在信托

8、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與第三人代替履行具有區別,第三人代替履行因為債權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第三人不向債權人承擔責任,遵循的仍然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第三人代替履行分為一般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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