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為本的刑事司法理念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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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人為本的刑事司法理念探討【摘要】在人本利益均衡的社會裡,克服刑罰過度,保持理性的刑事司法運行,是和諧社會的關鍵所在。要通過對人格尊嚴制度、技術性規范制度、沉默權制度、程序公正制度、保障人權制度、證據制度和無罪推定制度等刑事司法理念的重構,達到“以人為本”的理性刑事司法運行的目的【關鍵詞】刑事司法理念理性司法以人為本“理念”可以理解為與感性相對的理性認識,從理智上控制行為的能力。刑事司法理念的概念內涵可歸納為:在刑事司法運行全部過程中,應當保持理性、理智控制的思想觀念。西方近代刑法的理性主義、人本主義、人權保護等思想奠定瞭我國刑事司法理念的借鑒基礎。我國憲法確定的“依法治國■保

2、障人權”和黨的“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思想,為理性司法、尊重與保障人權和構築人本社會,提供瞭堅實的法律保障和思想保障。本文擬從以人為本、理性司法、保障人權、刑事謙抑、程序公正、沉默權、懲罰行為論、無罪推定等來重構刑事司法理念體系以人為本與理性司法以人為本。人為萬物之貴,自然社會發展之尊;本為萬物之源。以人為本的科學觀,目的是以人的發展統領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的結果。首先,從人本和諧概念上看,人生活在大自然中,與大自然息息相關,人本身就是大自然的產物①「以人為本”思想是在摒棄舊哲學人本思想體系缺陷的基礎上,借鑒國際經驗,針對我國發展不科學的突顯問題而提出的。刑事法律的生殺予奪特征,

3、又表現為人的生理、安全、歸屬、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必然就要按照“以人為本”的價值觀法哲學來實現人本主義的刑事司法意圖。其次「以人為本”的刑事司法觀念,是我國刑事法律制度改革理念在刑事法律制度的構建與運行中,規范法律職權主體和相對人各自的權利、義務內容,使權利、自由、尊嚴得到充分的維護和保障。第三「以人為本”的刑事司法理念,能夠使人的人格尊嚴根植於自然人性之中,羅傑斯認為:“一個人的自尊概念極大影響著他的行為。以人為本”的刑事法律理想的精神傳揚,有利於立法思想的紮根,有利於罪犯人格的重塑和信心培植理性司法理念。古希臘的亞裡士多德和近代啟蒙思想傢,都以“理性”為理論大旗,闡述其應

4、然意義。馬克思在著作中把“理性”稱為“事物的本質”或“人類理性”「理性”即法律必須體現的內在規律,反映人民的普遍意志和要求。馬克思指出人們在研究國傢現狀時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視各種關系的客觀本性,而用當事人的意志解釋一切。”②馬克思對這種非理性的批判,同時又為法律的研究、運行找到瞭以“理性”為切入點。理性司法對司法官而言,應當是沉著、冷靜、深思熟慮地去分析判斷事物的本質屬性;應當力戒情緒、浮躁、沖動或利益驅動,理性司法是法治文明的重要表現形式。理性是司法必備的品性,然而,理性又是司法中最稀缺的資源③,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冤假錯案、誤判、司法不公、程序失靈,甚至岀奇招、怪招、

5、損招獲得口供等等,理性刑事司法應當使司法工作者將理性執法理念烙印於靈魂之中。隻有真正符合"理性”的司法,才是應然與實然相統一的法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保障人權與刑事謙抑保障人權理念。目前,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程序啟動後的偵查階段,主要采取以羈押為主的強制措施,現行法對審訊時間的長隨意性。我國短、休息時間、生活保障等未作明文規定,執法人員的執法帶有雖有“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的規定,但從界定上看:不至於發生社會危險性”或權力機關“有權根據案情采用的規定過於籠統,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極為不利。我國政府已簽署加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

6、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宣言、公約,如何使國內立法和司法與所確立的一系列刑事司法國際準則相協調,如何借鑒這些準則推進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尊重人權、人權保障在刑事訴訟程序原則、審理原則與證據原則中得到充分的效用,任重而道遠。刑事司法應當要有超前的刑事法律運行理念,把人性化權益保障貫徹在刑事司法理念之中刑事謙抑理念。刑事司法的謙抑性是指在刑事法律的啟動、運行和終結的全部過程中,對特定行為的行為人,應當理性地啟動刑法,有節制地適用刑罰,人性化地適用各種強制手段和方法的思想觀念。謙抑性刑事法律觀念的借鑒意義在於理性適用法律的司法開啟程序,運行證據與技術規范及刑罰的節度等都應當

7、建立在人類理性的人權化基礎之上。刑事司法的謙抑性理念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構建第一,司法倫理觀。倫理通常是指人與人之間交往的道德標準。司法倫理觀是一種社會意識所形成的特有的部門意識觀,它受到社會政治制度、政黨理念和法律制度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形成瞭司法倫理的交往道德標準這個特有理念的水準。第二,司法認識觀。它直接受一定社會的政治背景、政黨理念、社會環境等影響和制約,直接被一定社會形態的經濟基礎所決定。司法認識觀的展現直接與社會物質基礎及相聯系的法制社會文明息息相關。司法認識觀的形成和謙抑性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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