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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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的范围【摘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的范围尚未明确。劳动法等已有法律规范存在有关劳动收入的各种提法,劳动报酬、工资等相关概念虽有规定,但不同规定Z间具有不协调性。刑法中“劳动报酬”一方面來源于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來源于雇佣关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劳动关系”包括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性款项和部分赔偿性款项,不包括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障性款项。【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范围;工资;社会保险;补偿金;赔偿金《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构成木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数额较大;第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化解劳资纠纷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具有重人意义。然而,关于该罪名的认定存在若I:疑题,其中,需要首先明确的问题就是,刑法所保护的“劳动报酬”究竟为何?它与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劳动收入的规定有何区别?、现有法律规范关于劳动收入的规定 关于劳动收入的规定主要见于劳动法相关法律规范,提法有“劳动报酬”、“工资”、“工资报酬”等。以《劳动法》为例,劳动法第三条规泄,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劳动报酬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川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是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的标准:第五章対“工资”作了专章规定;等等。但是,无论对“劳动报酬”,“工资”,还是对“工资报酬”,《劳动法》都未明确界定其确切范围。再以《劳动合同法》为例,有关劳动所得的提法有“劳动报酬”和“丁资”,且仍没有对这两个概念的明确界定。再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采用的提法与《劳动合同法》一致,也有“劳动报酬”和“工资”,但同样未对这两个概念下定义。在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虽可见劳动报酬和工资的定义,但这些界定或解释说明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性和模糊性。比如,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工资总额规定为“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工资总额包括六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则规定T“标准工资”和“非标准工资”的定义,前者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后 者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又如,1994年9月《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将劳动报酬解释为“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1995年8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工资规定为“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冇关规泄或劳动合同的约左,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出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除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外,税法中也有对劳动收入的相关规定。例如,《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应纳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工资、薪金所得被定义为“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在刑法领域外,劳动收入并没有确切的范围和一致的定义。尽管如此,从已有规定中我们可以确定,“劳动报酬”的范围要广于“工资”。二、刑法中“劳动报酬”的范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劳动报酬”的认定应以民法、经济法、劳动法中相关概念的界定为基础,并从刑法与这些法律规范的关系中來把握。本罪中“劳动报酬”内涵和外延的确定应充分考量刑法介入的必要限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罪名,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那么,该罪侵犯的客体(至少是主要客体)应当是劳动者对于其应得“劳动报酬”的财产权。 笔者认为,“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來源不限于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是其另一义务来源。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则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屮的“劳动者”既应包括劳动关系屮的劳动者,又应包括雇仰关系中的雇员。相应地,木罪的犯罪主体不但包含用人单位,而且包括雇主。概言Z,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雇主,在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义务的前提条件下,若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同时达到数额较大程度,并且符合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条件时,即构成犯罪。[1]刑法保护的“劳动报酬”至少应包含“工资”。刑法条文未使用“工资”或其他表示劳动收入的具体提法,而选择“劳动报酬”这一相对模糊的提法,可见刑法保护的“劳动报酬”范围广于工资。首先应明确“工资”的含义。笔者认为,劳动关系下“工资”的范围可采《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即“劳动法屮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木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条接着又规定了若干类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劳动收入。需要进一步判断的问题是:未被劳动法纳入工资范围的劳动收入是否应作为刑法中“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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