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游泳淹死酒友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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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后游泳淹死酒友应否承担赔偿责任^w.S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醉酒后游泳淹死酒友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7月15日中午,陈某、唐某、李某三人邀约郑某一起吃饭,好友见而,越喝兴致越高,不知不觉几人都喝的醉醺醺的。饭后,四人开车准备去人沙河游泳。当行至人沙河岸边时,由于车辆轧倒了路边的玉米,陈、唐、李三人下车去扶玉米,郑某则一人独自脱衣服下河游泳。儿分钟后,三人听到郑某呼喊“救命”,急忙下河寻找搜救未果。公安机关第二H才将郑某的尸体打捞上来。经法医进行检验,郑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43.6mg/100ml.死者之妻章某认为丈夫的死广和他的三个酒友冇关,就多次到几人

2、家中要求赔偿损失,但均遭到拒绝。随后章某与死者的父母及儿子四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酒友承担和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5万元。[分歧意见]木案在审理的过程屮,对于三被告是否负赔偿责任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陈某、唐某、李某与郑某一起吃饭并喝了酒,应当预见郑某在酒后游泳有溺死的危险而仍放纵其游泳,既没有出而制止,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郑某在游泳时溺水身亡,因此三被告有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无监护义务负责郑某的人身安全,且郑某作为粘神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在酒后游泳

3、有溺死的危险仍在醉酒后游泳,其本人有过错,应对H己酒后游1⑥ASK中顾"法健网•wwwe9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篦网泳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三被告对于郑某的死亡既无过错也无过失,同时,木案也不适用公平原则。因此,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理分析]笔者同意笫二种意见。两种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F法律对于这方而的规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法律确认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丿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耍内容的民事责任,受到民事制裁。而要追究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民事责任,首先要按法定的归责原则确主行为人是否应

4、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首先,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我们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本案的死者郑某饮酒时已成年口精神止常',造成醉酒的原因是其木人在清醒状态时酗酒所致,完全是人为的,同时,郑某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和限制责任能力人,即使在醉酒中,行为人只是对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因此,无论是喝酒前述是在醉酒中,郑谋都应当预见在酒后游泳有溺死的危险仍在醉酒后游泳,其

5、木人是冇过错的,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捉条件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所以,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对于过鉛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做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行为人只要有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三被告有无过错、有无临时监护义务,是他们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通说认为,民事法律义务的发生依据有三,一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三是基于除

6、合同约定Z外的其他先前行为,即因自C先前的行为产生了对能导致他人某种危险结果发生的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对于在一起喝酒的人对醉酒人有无临护责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本案的四人也没有约定一人醉酒后其他三人有监护义务。那么,四人在一起喝酒的先前行为能否产生临时监护义务呢?笔者认为,判断先前行为是否会产工对相对人的某种法律义务,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本案中,郑某死亡的重大原因在于其酒后游泳这一过错行为,而不在于三被告与其在一起喝酒。郑某Z死亡,直接原因在于溺水,与被告与其在一起喝酒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喝酒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郑某发生溺水而死亡,喝

7、洒的行为与郑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四人一起喝酒的行为,并非因此产生对郑某临时监护义务的先前行为,再者,被告当时也有喝酒,其思想意识也是模糊的,难以预见郑某醉酒的程度和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存在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及善良风俗的过错。当然,假如被告仍清醒的话,在道德伦理上确应规劝郑某待酒醒后再凹家,但这仅是道义上的责任,被告至多也只会受到社会道徳的谴责,不致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三被告对于郑某溺水而死并无过错,因此,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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