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護機構管理實務

長期照護機構管理實務

ID:46899752

大小:9.96 MB

页数:130页

时间:2019-11-29

長期照護機構管理實務_第1页
長期照護機構管理實務_第2页
長期照護機構管理實務_第3页
長期照護機構管理實務_第4页
長期照護機構管理實務_第5页
资源描述:

《長期照護機構管理實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長期照護機構管理實務第1節 護理機構相關法規及設立標準第2節 護理機構組織與人事管理第3節 護理機構行銷規劃第4節 護理機構品質監控第1節 護理機構相關法規及設立標準護理相關法源護理機構設立及設置標準收容照顧機構之硬體規劃護理相關法源民國80年5月17日,總統公布實施「護理人員法」,其中第三章「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之第14條規定護理機構設置目的,乃「為減少醫療資源浪費,因應連續性醫療照護之需求,並發揮護理人員之執業功能,得設置護理機構」,而授予護理人員開業權。民國81年4月29日發布「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對護理機構之種類、申請設立與開業之申請與管理,均有明確之規範。民國82年8月

2、27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又於民國85年3月27日發布「護理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一條附表」修正條文,使護理機構相關法規更臻完備。民國87年9月修訂護理機構護理負責人資格。護理機構是護理人員發揮獨特專業功能之處,在法規中針對護理機構種類、服務對象、主管機關、設立與開業及服務規範均有詳加說明,若有意開設護機構者,宜詳加閱讀。長期照護護理機構中居家護理及一般性護理之家服務體系,較為大家熟知,因其服務對象主要以罹患慢性病且病情穩定需長期護理的病患為主,故在收案服務對象方面,一般性護理之家無法提供精神病患照顧服務,而使得精神穩定的精神病患無所去處,因此衛生署與內政部在協商後頒佈

3、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將精神病患分成六類註,以「精神護理之家」照護模式的照護服務對象應以精神症狀為主要個案,並採照顧體系權責劃分將個案分為1~6類,而精神護理之家的收案對等級以第5~6類為原則,開始增設精神護理之家。護理機構設立及設置標準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之設立,需遵循護理人員法、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設置標準中規定(見表11-2),以下擇要說明。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護理機構申請流程開業之登記其他規範護理機構設置標準於92.10.27修正護理機構設置標準係依護理人員法第16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護理人員法(民國91年6月12日修正)在第三章第14至第23之一條規範護理機構之設置

4、及管理,提及設置護理機構、機構服務對象、設置或擴充、開業申請、醫院轉介關係之契約、收費標準及與主管機關配合等規定。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中第7~22條,進一步規範護理機構申請許可設置或擴充及申請開業所需檢具之文件,財團法人護理機構之規定,護理負責人之工作年資,需向主管機關核備之事宜,機構評鑑、督考及護理機構廣告之規定。衛生署在民國83年指出,護理之家辦理居家護理或醫療機構所設立護理之家、居家護理部門,其負責護理人員得同一人登記,但應符合各項資格(83.6.17衛署醫字83035205號)。護理機構設置標準第4~10條,規範居家護理機構及護理之家等機構的醫師診察頻率、診察之病歷摘要連同護

5、理記錄等依規定妥善保存、負責資深護理人員對機構所屬人員應督導善盡業務上必要之注意,機構設置「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及居家護理機構設立計劃書內容之規定。護理機構申請流程護理機構之設立過程概分為申請許可設置、申請開業及開業之登記三個階段。申請許可設置:事前申請許可制: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在護理人員法第16條之規定,需先申請主管機關衛生機關審核通過後,核准設立或擴充後始得開始(見附件11-1)。負責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之主管機關:(1)299床以下者,報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許可。(2)300床以上者,需報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轉呈中央主管機關許可。(3)財團法人護理機

6、構,一律先報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財團法人護理機構之設立、組織及管理,除依護理人員法及施行細則外,另需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之規定辦理。申請許可設置或擴充應檢具文件:(1)設置或擴充計劃書:其內容包括護理機構名稱、建築地址、設置類別、設立床數、基地面積、建築面積、組織架構、人員配置、設立進度(通常以Ganttchart表示執行進度)、經費概算及預定開業日期。①在92.10.27修正護理機構設置標準第9條更進一步指出,除上述條款之規定外,居家護理機構之設置,其設立計劃書內容,除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一款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第10條指出醫療機構所設之居家護理、產後

7、護理或護理之家服務部門,適用本標準之規定。②服務對象之條件。③服務區域。④病患轉介流程。⑤服務品質管制制度。⑥經費需求及來源。(2)位置圖。(3)建築物平面簡圖:內政部在民國83年指出建築物若為護理機構者,其建築技術規則之審查標準,比照養老院和兒童福利設施審查之規定(內政部台83.6.6內營字8303180號函)。(4)若為其他法人機關附設者,應檢附該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函件。(5)護理機構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規定籌設完善(見表11-2)。申請開業:依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1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