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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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合同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二、合同的种类(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划分依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法律适用上的不同

2、。(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划分依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的合同。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三)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划分依据: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意义在于,法律适用上有区别。(四)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划分

3、依据:是否为订约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订约当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2)合同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约定义务;(3)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权利。区分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缔约目的不同和合同效力范围的不同。(五)主合同和从合同划分依据: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

4、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意义在于,认识二者在效力上的关联性和从合同的从属性。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概述(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缔约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的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二)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12条第1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

5、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必要条款(主要条款):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二、要约与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3.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6、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4.要约的效力(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

7、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6.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

8、与要约内容一致。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4)承诺应该在承诺期限内到达。3.承诺的效力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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