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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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教研室制作 学习目标了解: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理解:遗嘱的执行。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掌握: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遗嘱的概念、特征、形式和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赠的概念、特征和有效条件;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内容。6/18/202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本章知识网络图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的执行遗赠的概念和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有效的条件遗赠的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6/18/2021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6/18/2021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遗嘱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他是法定继承的对称,又称指定继承。(一)以遗嘱人死亡和遗嘱有效为发生根据(二)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均由遗嘱指定(三)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6/18/2021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第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第二,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此为遗嘱继承的前提和基础。第三,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第四,遗嘱继承人后于遗嘱人死亡。司考链接一6/18/202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第二节遗嘱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二、遗嘱的形式三、遗嘱的效力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五、遗嘱的执行6/18/2021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二)遗嘱是遗嘱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三)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四)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6/18/2021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二、遗嘱的形式(一)公证遗嘱。(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应由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在证明书上签名,注明年、月、日。(五)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遗嘱的,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6/18/202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三、遗嘱的效力(一)遗嘱的有效(二)遗嘱的无效6/18/2021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一)遗嘱的有效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1)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遗嘱无效。(2)遗嘱的内容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发生歧义。(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6/18/20211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二)遗嘱的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3、被篡改、伪造的遗嘱。4、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保留份额的处分无效。5、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内容。6/18/2021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一)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明示方式(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司考链接二6/18/20211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五、遗嘱的执行(一)遗嘱执行人的种类(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三)对附有义务的遗嘱的执行6/18/20211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一)遗嘱执行人的种类1、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2、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3、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6/18/20211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1、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这是首要职责。2、召集全体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布遗嘱内容。3、依遗嘱分割、交付遗产。4、管理、保护遗产,如出现妨碍执行其职务的情形,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排除妨碍。5、履行职务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态度对待。对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18/2021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第三节遗赠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三、遗赠有效的条件四、遗赠的执行6/18/20211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二)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三)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和社会团体和个人。(四)受遗赠权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行使。6/18/20211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一)接受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二)接受权利的客体范围不同。(三)接受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四)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司考链接三6/18/2021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三、遗赠有效的条件(一)遗赠人有遗嘱能力。(二)遗赠内容必须合法,并不违反社会公德(三)在遗赠生效时受遗赠人须生存,否则遗赠不生效。6/18/2021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四、遗赠的执行遗赠执行的权利人为受遗赠人,义务人为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及债务,如有剩余,遗赠才能被执行。若遗赠物是特定物且已不存在,则遗赠失去效力。司考链接四6/18/20212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第四节遗赠扶养协议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二、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6/18/20212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扶养人与受扶养人之间为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式的要式法律行为。第三、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的结合。6/18/2021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须无法定扶养义务。第五、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和继承。司考链接五6/18/20212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二、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6/18/20212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一是协商解除协议。如果是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是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经济补偿。二是因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而解除。如果是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如果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其支付的供养费不予补偿。司考链接六6/18/2021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案例讨论6/18/20212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司考链接一(单选)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C.乙获得全部遗产D.丙获得全部遗产6/18/20212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A返回6/18/202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司考链接二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6/18/20213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ABD返回6/18/20213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司考链接三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予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6/18/20213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C返回6/18/20213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司考链接四(单选)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6/18/20213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B返回6/18/20213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司考链接五(单选)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A.外孙子女B.侄子C.侄女D.干儿子6/18/20213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A返回6/18/20213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司考链接六(单选)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6/18/20213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C返回6/18/20213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本章争议问题简介关于遗嘱自由的限制问题6/18/20214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本章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和条件?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有哪些?3、谈谈遗嘱的形式和有效条件。4、谈谈遗嘱的变更和撤销。5、比较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6、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情形有哪些?7、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6/18/20214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本章课外阅读书籍及论文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郭明瑞:《继承法》,法律出版社最新版。郭明瑞、房绍坤、关涛著 :《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张平华、刘耀东著:《继承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6/18/20214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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