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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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物权法概述及基本原则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缘起1.作为最原始、最典型的财产法,发挥”定份止争”之功能今一兔走,百人逐一,非一兔足为百人分,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已。分已后,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吕氏春秋慎势篇》引慎子云2.在历史唯物论之视角下,物权法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二)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通过规定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归属,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物权法的基本调整方法,首先是通

2、过规定物权,而收纳社会生活中之种种财富的占有,利用的事实2.所规定的物权主要对应财富的归属与非归属的两种状态(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有体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1.物的归属关系核心问题——何为“归属”——一个在解释上容易陷于同语反复的法律概念(1)归属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优越于其他一切民事主体的,对物质资料的支配地位.(2)归属还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一定物质资料在面临社会分配时的“剩余索取权”(3)还可以是指物质资料被他人直接占有、利用时,物主人可以依据间接占有继续支配物质资料,并在利用关系解除以后,恢复到完全支配者的地

3、位的法律上的能力(4)归属关系的广泛存在,还代表一个社会对个人财产支配能力的高度信任,故而归属关系没有期限性.(5)归属关系可以作为一切财产关系的逻辑起点.例:以下体现物之“归属”关系的有A、张某在某公司中拥有的1万股份B、李某在银行的1万元存款C、王某对合伙经营所的购买的一栋房屋财产享有的合伙人份额D、赵某作为某住宅楼业主对屋顶的共有权E、陈某创作了某雕塑,而对雕塑作品拥有的著作权F、吴某一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物的利用关系使物尽其用,才是物权法最终服务的目的。相比之下,追求“物尽其有”的归属关系,反倒是为了达成

4、更有效的物的利用的一种手段。 物的利用的两种主要形式:A、自主利用B、他主利用 在大陆法建立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的背景下,我们反倒更应当注意他主利用的社会效率。例:以下属于他主利用的是A、甲从乙处典来的一处房产,现改为旅馆对外经营B、丙从丁处借来100斤种子粮用于春播。C、A承诺用自己的电子元件为B组装一台音响,现组装完成,在交付前由A试用一个月。B、合伙成员C利用合伙企业过去购买的一批原材料向银行出质,贷到100万元款。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

5、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等保护原则保护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地位的平等。二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三是保护的平等性。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种类法定。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第二,内容法定

6、。内容法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1.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如教育设施不得抵押。★2.当事人设立的权利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如“流质条款”。★3.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推定为禁止。★4.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当事人的行为若符合其他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时,仍可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甲有一套房子,乙租赁了该房屋,乙为了能够长期使用该房屋,就和甲

7、商定由其永久租赁,甲永远不能收回该房屋,也不能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那么乙和甲之间的这种约定是否合法?例题:甲对乙负有50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A.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乙B.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C.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D.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所有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

8、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第11题)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三、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排他性)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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