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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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平等原则含义: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受到侵害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具体包括:法律地位平等,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的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但他们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适用规则的平等,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物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移转物权时,都应当遵守共同的规则保护的平等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以后,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二)物权法定原则是确认物权的规则,包括1、种类

2、法定:既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出法律还不认可的物权类型,不得通过约定改变现有的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被称为“排除形成自由”2、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3、公示方法法定4、物权效力法定违反法定原则的后果:违反种类法定的情况,除了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由司法解释创设物权的类型之外,不能产生物权设定的效果违反内容法定的情况,要区分是属于基本内容,还是非基本内容,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改变物权的基本内容,不属于法律关于内容禁止性的规定,可以承认其效力,也就是认可当事人对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内容可以进行约定违反公示方法的

3、情况,如果没有依照法定公示方法来设定物权,应该认为不能产生物权设定和变动的效果,但是,当法律允许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或没有限定必须采用某一公示方法,当事人仍然具有公示方法选择的自由。违反物权效力法定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物权具有某种特殊效力,而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该种效力,则此效力约定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因此,当事人关于约定的效力并非都是无效的【例题1】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自行车一辆卖给乙,价格为200元,当日交付,十日后乙付款,自行车所有权自乙付款时转移给乙,半年内乙不得将该自行车转让给

4、他人,否则赔偿甲50元。双方依约履行了交付自行车和付款的义务。三个月后,乙将自行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丙并交付。关于该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自甲将自行车交付给乙时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乙B.自乙将自行车交付给丙时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丙C.如果丙明知甲乙之间的约定仍购买自行车,他将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D.甲有权要求乙赔偿50元物权的类型体系:1、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包括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法定优先权(合同法286条)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

5、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捕捞权、狩猎权等)与典权区分意义:限制物权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其效力较优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及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权利物权: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3、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依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所作的分类:意定物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如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法定物权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生,如留置权、法定优先权4、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指不

6、以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除地役权以外的用益物权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包括担保物权与地役权5、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一般而言,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为登记物权,动产物权为非登记物权6、本物权与占有以是否有物权的实质性内容为标准,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被称为“准物权”,对占有而言,一切物权都是本权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问题物权法定无视说:应当根本无视物权法定原则,承认习惯物权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要是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制度复辟,但习惯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产生的,并没有加以阻止

7、的必要。习惯法包含说:按照民法理论,法律未规定事项的习惯,与法律有同等效力,这些习惯应包括在物权法定中的“法”中,应该承认习惯法上的物权的适法性。物权法定缓和说:物权法定原则的法虽然不包括习惯法,但是从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理由看,如果社会上所产生的物权不妨碍物权体系的建立,并且无碍于公示时,可以突破物权法定原则的拘束,直接承认该习惯性的物权为有效。现在的大多学者认可物权法定缓和说,认为我国物权法现在的规定僵硬,封闭,是一个不明智的做法,对传统的典权、居住权、还有现代的让与担保等形式没有存在的空间,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对物权法定原则

8、做从宽解释(三)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变动的规则公示原则,指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形式公示原则要求:1、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采取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例如留置权不需要约定,也不需要公示。2、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3、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例如是对抗要件还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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