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暨停課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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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暨停課要點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南市教體(二)字第1000384575號函頒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學生健康,防範及遏止腸病毒疫情擴大蔓延,依學校衛生法第13條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二、通報及處理機制:(一)國中小或幼稚園於發現學(幼)童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應依下列措施辦理:1、立即通知學(幼)童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且為防範交互傳染擴大流行,應嚴格要求學(幼)童立即請假至少1週至痊癒,且1週後連續2天內無發燒症狀始可返校復課

2、。2、立即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辦理通報,並填寫「疑似腸病毒疫情調查與監控表」通報本局及轄區衛生所,轄區衛生所填寫前開監控表傳真通報衛生局。3、校(園)方應進行校園環境清潔及消毒工作。4、加強學(幼)童個人衛生教育,並分發衛教單張(含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前兆病徵自我檢查表…等),以利提醒家長。5、加強腸病毒感染案例之追蹤管理。(二)校(園)方平時應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並填寫「腸病毒防治宣導記錄」。(三)為避免疫情蔓延,1週內如有同班級有2名以上(含2名)學(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症或

3、皰疹性咽峽炎時,校(園)方除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並應召集相關教職員、家長、衛生專業人員等研議有效因應措施。三、停課標準:(一)幼稚園:1週內同一班級有2名以上(含2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峽炎時,應停課7日。(二)國小低年級:1週內同一班級有3名以上(含3名)學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峽炎時,應停課7日。(三)國小中、高年級:1週內同一班級有4名以上(含4名)學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峽炎時,應停課7日。(四)國中:原則上無須停課,

4、惟為避免疫情蔓延,1週內同一班級有三分之一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峽炎時,應停課7日。(五)若為單一個案,則比照第二點第一項辦理,不予停課。四、停課權責及復課程序:(一)停課權責:1、由校(園)長決定停、復課日期後,以公文函報本局體育保健科、國小教育科、國中教育科、幼兒教育科核備。2、確定停課後,啟動危機處理機制,填寫「停課通報單」傳真至本局體育保健科、國小教育科、國中教育科、幼兒教育科及轄區衛生所,並通知駐區督學。3、停課期間,為防止其他學(幼)童感染,請確實進行停課班級教室及校園環境清潔消

5、毒,每日須追蹤停課班級學(幼)童治療情形及其他學(幼)童健康情形,並填寫「停課感染人數監控表」傳真至復課為止。(二)復課程序:當停課原因消失,即應恢復上課,為保障學童受教權益,由國中小擬訂補課計畫,以公文函報本局中等教育科、國小教育科核備。幼稚園部分不需補課,但需依相關規定進行退費。國中小停課期間之午餐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退費。一、腸病毒疫情達停課標準時,校(園)方應同時通知轄區衛生所協助辦理下列事項:(一)指導校(園)方進行教室、環境及設施等之消毒。(二)督促校(園)方加強師生個人衛生及衛生教育。(三)協助校(園)方辦理各

6、項防疫因應措施。(四)若有醫院通報學(幼)童腸病毒重症病例時,衛生單位須介入調查並聘請醫師至學校或園所為學(幼)童進行健康狀況檢查,並評估是否有群聚感染之可能。二、校(園)方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夏令營等活動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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