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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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XX摘要: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如何界定善意的内涵、合理认定善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至为重要。然而,我国《物权法》却欠缺对善意的界定。为实现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价值追求。善意应为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权真实状况的主观心态。在认定善意时.首先依据公信力基于占有和登记事实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然后辅之于其他客观因素,当足以认定受让人非善意时,则推翻对善意的推定。反之,则认定受让人善意。本文主要写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善意的内涵界定;第二部分善意的认定标准;第三部分善意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价

2、值。关键词:善意;善意取得;认定;价值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并融合了罗马法上短期时效的制度的善意要素而形成,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动产交易安全。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将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立他物权,而使得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权利人丧失该动产的权力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例如李某将自己的吉他借给黄某使用,黄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就该吉他与潘某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将吉他交付给潘某占有。此时若潘某是善意的,通过黄某占有吉他的状态相信他是吉他的所有

3、权人而与之为交易,并不知到黄某是是无权处分人,那么善意的潘某取得对吉他的所有权,原本拥有吉他的李某丧失该物权,不得要潘某返还原物,只能就其损失请求无权处分人黄某赔偿。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动产所有权的静态保护和交易安全的动态的保护,对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彰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研究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善意的内涵界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动产占有与本权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不动产登记难免有所疏漏,因而占有、登记所表征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物权状况往往存在着不一致,善意取得的发生就是以这种不一致为前提,善意与否就是针对受让

4、人是否知悉真实的物权状况而言。如果受让人取得动产与不动产时知悉真实的物权状况,则其心态不符合社会的一般诚信观念,不能谓其善意。明知即为恶意,此点毋庸置疑。如果受让人不知真实的物权状况并且无过失,则为善意,亦无争议。但是,如果受让人应当知道而过失不知真实的物权状况,由于涉及善意与过失的关系,在是否为善意上则存在分歧。在立法上,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善意的内涵不包括对过失的要求。如《日本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8-江苏教育学院毕业论文平稳而公然地开始占有动产者,如系善意且无过失,则即时取得行使于该动产上的权利”。而有些国家法律则规定,善意不包括对重大过失。如《德国民法典》第

5、932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物不属于出让人的,视为受让人非出于善意。”翻《意大利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不知晓侵犯他人权利进行占有的人是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不适用于因重大过失造成不知的人。”在学说上,一种观点认为善意仅是单纯的知与不知的事实而已,应与过失分述。如善意是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有无过失,在所不问。善意为“对特定事实的不知,至于不知是否有过失,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应包含无重大过失之意。如善意是非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昀只有在受让人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时,才能认定其为善意。笔者认为,善

6、意并不单纯是知或不知的心理状态,对其界定还应包括对受让人知与不知合理性的法律评价,亦即包括对过失的要求。理由是:善意取得制度赋予了受让人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物权的权利,剥夺了原权利人的合法物权,本来是欠缺正当性的,但是由于受让人是交易安全与便利的化身,而交易安全与便利为市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是一种整体利益,原权利人的利益是一种个别利益,鉴于整体利益应高于个别利益的保护,法律选择了保护受让人。同时,为了使对受让人的保护符合人们善良的伦理要求和正义的法感情,具有正当性,平衡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必然要求受让人在为交易行为时诚信行事,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信赖占有所表征

7、的物权状况,这就是善意。可见,善意概念承载着立法者实现利益平衡和使保护交易安全获得正当性的价值追求,善意内涵的界定应以此为本源。据此,对于一个全城人都知的事实,而受让人不知,或者客观情形已提供了足够的警示,受让人只需尽普通人最平常的注意义务就足以知道而不知,亦即存在重大过失的不知,如果仍然认为受让人善意,则会导致受让人与原权利人利益的失衡,所以宜将这种重大过失的不知认定为非善意。同时,要求受让人尽到普通人最平常的注意义务,也不会过多增加受让人的交易成本,影响交易效率。由此看来,在对善意内涵的界定中理应包括对过失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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