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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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海珠府复字〔2021〕22号申请人:市某晟房地产开发。申请人:市某晖房地产开发。被申请人:市海珠区住房和建立水务局。地址: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72号。申请人市某晟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某晟公司〞〕、市某晖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某晖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市海珠区住房和建立水务局作出的〔海建〕监管决字〔2021〕4号?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处分决定书?,于2021年3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建〕监管罚决字〔2021〕4号?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处分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称:.word.zl. -.申请人开发建立位于海珠区大道南某地段的某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由中建某局承建涉案工程工程,合同约定中建某局竣工交付并向申请人移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配合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2021年5月30日,涉案工程完成全部施工,具备办理竣工验收条件。在此期间,申请人催告中建某局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配合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手续,但中建某局置之不理。因申请人于2021年取得预售证,已就涉案工程与租户、小业主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了交付时间,于2021年7月对涉案工程局部进展交付使用,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办理了竣工验收。2021年9月,被申请人以涉案工程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为由进展立案调查,2021年3月13日,对申请人处以罚款4541225元。一、被申请人应依法行政,应当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的准那么。申请人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主要原因在于施工方中建某局恶意利用合同上施工人持有竣工备案原始资料的有利地位阻碍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并非申请人主观成心不作为。?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未对建立工程存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予以规定,被申请人适用该条作出处分错误。此外,申请人在行政处分决定之前2021年11月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该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不具有适用条例规定的前提。申请人在涉案工程建立工程中,严格执行和监管施工技术标准,确保建立工程的质量和平安,涉案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基于该工程实质上不存在不合格、不平安的情形下提前交付使用,不属于擅自交付使用。.word.zl. -.一、.word.zl.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有违依法行政应遵循的公正原那么。?中华人民国行政处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分,纠正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分。本案中,申请人存在客观上无法取得施工方持有竣工备案原始资料的实际困难,现申请人通过诉讼以及后续多方努力,于2021年11月在中建某局的配合下办理了竣工验收。申请人积极防并消除不良行为影响,涉案工程工程实质上不存在不合格不平安的情形,交付使用后并未因工程质量平安问题使消费者、使用人利益受损,也没有产生工程质量投诉或者诉讼,且涉案工程工程在本案行政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已通过了竣工验收,即申请人的违规行为已及时得到有效纠正,消除了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视为轻微的行为。至于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书以及开庭审理中提出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存在巨大的平安隐患及群众生命平安受到威胁的主,背离了本案的具体事实,不应被采纳。被申请人应当根据本案的性质、对国家、社会和众多小业主造成危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认定,依法、公正处理。另,?中华人民国行政处分法?法律层级高于?建立工程管理条例?,应优先适用。一、本案中,申请人对涉案工程工程质量严格依照合同管理,及时敦促施工方履行提供竣工备案资料义务,积极配合被申请人调查,主观上并无逃避竣工验收行为的明显成心,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分的情形,被申请人依照?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幅度作出行政处分,量罚不当。二、.word.zl.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分证据缺乏、程序。1.被申请人在执法检查中所依据的现场照片未显示取证时间、受理立案后未经调查取证直接作出涉案事实认定,以及责令申请人改正期限未届满时既已告知行政处分的决定等。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分听证笔录?反映,被申请人在听证会上,未向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据或者宣读有关证据容以及让申请人质证,也未对申请人明确处以2%的罚款并述理由,依据?省行政处分听证程序实施方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听证行为属于程序。3.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自预先告知、听证、到送达听证意见,均告知申请人拟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未明确具体的处分数额及理由。被申请人不明确告知拟将处分的具体容,造成申请人无法准确把握行政处分对自身权利限制程度,无确、有针对性地进展述、申辩。4.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书以及开庭审理中均未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审核人员审核的证据,应视为未依法集体讨论和审核而作出行政处分行为。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根本案情。2021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海珠区大道南某地段的某工程〔下简称“.word.zl. -.该工程〞〕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2021年9月4日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送达〔海建〕监管询字〔2021〕第〔4-1〕号、〔海建〕监管询字〔2021〕第〔4-2〕号?询问通知书?,通知其承受询问调查。2021年9月5日,我局对该工程经理方某进展了询问,9月7日我局办案人员建议立案,9月8日完成了立案审批。经查明,位于海珠区大道南某地段的某工程是由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投资建立,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总承包施工。根据申请人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签订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容:自编嘉和商业城南区,开工日期:2021年4月1日;竣工日期:2021年12月13日。合同价款:贰亿贰仟柒佰零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人民币〕。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成认在案涉工程没有取得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在2021年5、6月份组织了第一次交楼,在2021年国庆期间组织了第二次交楼,商业局部于2021年5月试开业。案涉工程的消防、燃气、永久用电、排污、排水已通过验收;规划验收于2021年8月取得;环保验收正在进展;人防、防雷因中建某局不配合,无法办理验收手续。申请人将未经竣工验收,即未取得?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报告?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10月13日,我局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房公司送达〔海建〕责改字〔2021〕第4-1号、〔海建〕责改字〔2021〕第4-2号?责令改正行为通知书?;2021年10月25日,我局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送达〔海建〕监管罚告字〔2021〕4-1号、〔海建〕监管罚告字〔2021〕4-2号?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处分告知书?;同日,我局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送达〔海建〕罚听告字〔2021〕4-1号、〔海建〕罚听告字〔2021〕4-2号?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2021年10月26日,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提出?行政处分听证申请书?和?行政处分述〔申辩〕书?,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送达海建听通〔2021〕1号?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处分听证会通知书?,并贴海建听告〔2021〕1号?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处分听证公告?。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述申辩意见。2021年12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关于某工程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听证会意见的函?。.word.zl. -.我局鉴于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行为通知书后进展了整改,工程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合格,根据质量监视报告,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我局采纳了申请人关于从轻处分的申辩理由。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处分决定,决定对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处人民币肆佰伍拾肆万壹仟贰佰贰拾伍元整〔¥4541225.00〕罚款〔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该决定书于2021年3月13日送达申请人。.word.zl. -.二、对申请人复议申请意见的答复。〔一〕依据?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工程在2021年1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报告?,但申请人在2021年就将该工程交付使用。申请人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已经,不因其在交付使用后通过竣工验收,就使得其交付行为合法。〔二〕1.根据?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该工程在2021年1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报告?,但申请人在2021年就将该工程交付使用。虽然申请人有主动减轻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但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并不属于轻微行为,该行为存在巨大的平安隐患及群众生命平安受到威胁的风险,即使申请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分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我局考虑到申请人主动减轻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一定的从轻情节,因此给予处分幅度中的最低的合同价2%的罚款的行政处分。〔三〕办案程序合法。1.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对于其存在某工程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在作出行政处分之前,已经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事实、处分依据及处分幅度,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本府查明:2021年9月1日,被申请人检查发现位于海珠区大道南某地段的某工程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2021年9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分别作出并送达〔海建〕监管询字〔2021〕第〔4-1〕号、〔海建〕监管询字〔2021〕第〔4-2〕号?询问通知书?,通知其承受询问调查。2021年9月5日,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共同委托方某到被申请人处承受询问调查,并制作?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主要记载:1.方某是申请人某晟公司的工作人员,担任工程经理,熟悉涉案工程;2.该工程在2021年9月左右开工,2021年2月构造封顶,2021年12月27日处于正常施工状态,2021.word.zl. -.年12月28日中建某局发文,对合同价有异议,私自停工退场。所建的办公楼在2021年5、6月份组织了第一次交楼,在2021年国庆期间组织了第二次交楼。商业局部于2021年5月试开业;3.2021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了?关于催促办理建立工程竣工验收的函?,申请人收到该函后积极联系中建某局进展验收,但中建某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配合。2021年2月15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中建某局配合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截至目前,中建某局未按该判决执行,故申请人在收到?关于催促办理建立工程竣工验收的函?后没有组织竣工验收;4.目前,该工程已经使用,消防、燃气、永久用电、排污、排水已通过验收,规划验收于2021年8月取得,环保验收正在进展,人防、防雷因中建某局不配合无法办理验收手续。2021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分别作出并送达〔海建〕责改字〔2021〕4-1号、〔海建〕责改字〔2021〕4-2号?责令改正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2021年10月31日前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改正。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分别作出并送达〔海建〕监管罚告字〔2021〕4-1号、〔海建〕监管罚告字〔2021〕4-2号?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处分告知书?,告知拟对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及其享有的述申辩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word.zl. -.作出并送达〔海建〕罚听告字〔2021〕4-1号、〔海建〕罚听告字〔2021〕4-2号?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及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2021年10月26日,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分述〔申辩〕书?,记载:“......提出述〔申辩〕意见如下,请贵局研究后依法对述〔申辩〕人免于处分:一、主观上述〔申辩〕人不具有的成心,且一直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竣工验收......二、客观上工程工程质量平安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情节轻微......三、述〔申辩人〕积极配合贵局调查及整改要求,主动改正行为并努力消除不良影响......四、贵局拟对述〔申辩〕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过重,且不利于及时纠正行为......〞2021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海建听通〔2021〕1号?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处分听证会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举行听证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建听告〔2021〕1号?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处分听证公告?,公开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及申请参加的手续。2021年11月21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word.zl. -.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举行了听证会,并制作?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处分听证笔录?,主要记载:1.案情是被申请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工程存在未经历收交付使用,对该工程经理方某进展了询问笔录,立案审批后,根据?建立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发出来?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行为。发出?行政处分告知书?和?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拟对当事人作出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3.申请人对质监站介绍的案情没有异议;4.请求免于处分,公司没有的主观成心,工程是平安合格的,到现在也未出现问题,开业之前通过了消防验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验收文件,属于情节轻微;5.我们确实有违规行为,但事出有因,且建筑质量合格,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如果要处分,我们认为要求从轻处分,计算的基数应该按照没有异议的备案合同。2021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海建〕监管罚决字〔2021〕4号?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处分决定书?,并于2021年3月13日送达,该决定书记载:“被处分单位名称:市某晟房地产开发、市某晖房地产开发......经查明,市某晟房地产开发、市某晖房地产开发建立的某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市某晟房地产开发、市某晖房地产开发处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壹仟贰佰贰拾伍元整〔¥4541225.00〕罚款......〞另,申请人某晟公司、申请人某晖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签订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记载:“.word.zl. -.发包人〔全称〕:市某晟房地产开发、市某晖房地产开发;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工程名称:商业、办公楼工程3幢〔自编嘉和商业城南区〕;工程地点:海珠区大道南某地段......合同价款,金额〔大写〕:贰亿贰仟柒佰零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人民币〕¥227061250.0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责令改正行为通知书、行政处分告知书、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行政处分听证申请书、行政处分述〔申辩〕书、行政处分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分听证公告、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报告、听证笔录、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实。本府认为:根据?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立工程质量具有监视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分建议;当事人进展申辩和质证......〞?省行政处分听证程序实施方法?第十九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宣读和识别,并经质证,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由听证会验证,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第二十条规定:“.word.zl. -.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分应当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作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容包括:〔一〕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二〕行政处分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三〕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省行政处分听证程序实施方法?要求?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对其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拟作出的处分决定、享有的权利等,被申请人在?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中,未告知涉案工程合同价款而仅告知拟对申请人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行政处分,属于未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符合上述规定。另,?听证笔录?显示被申请人未对涉案证据进展质证,故被申请人的听证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程经历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21年6月开场交楼,于2021年11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属于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形。但被申请人在立案后的调查、行政处分事先告知、行政处分听证告知、听证环节、处分决定书中均未明示涉案工程合同总价,直接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4541225元,属于事实调查不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word.zl.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建〕监管罚决字〔2021〕4号?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处分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珠区人民政府2021年6月21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word.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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