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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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案例讨论案例一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水果店的财产

2、价值10万元。问:$w!b$J4C.^2S6j2(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答:首先甲乙丙三人的合伙是一种个体合伙,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水果店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理所当然被告人是水果店。而对于银行的问题,即使甲乙丙三人之间有协议,5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要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是在这里银行是作为一个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被告依然是水果店。6V6h&r7I1J(A(?+P(R1Q1k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

3、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答:依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相对人(银行)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甲)是超越代表权限进行民事行为的,既相对人(银行)为善意的,该无权代表行为有效。也就是甲与果农丁所签合同以及与银行所签的贷款合同有效。0s/x9h5~6`.q!{%r4t(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答:抵押合同的成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能成为银行对水果店的物权,但在这里没有登记。所以抵押合同不生效,只是普通的债务。(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答:根据《

4、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甲的出资比例最大,为其水果店的负责人,有权免除低于合伙协议中5万元要一致通过的金额,所以能够免除这2万元,且产生法律效力。&N*a5a1"o/S4x&L$c(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7w8T(r+W9

5、3A$H!b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虽然物权优于债权,但是抵押合同不成立,所以抵押的车就变成了一种债权的物

6、,因而甲乙丙以公司的财产对债权人(银行、庚、己)按债务比例清偿债务,若未能还清,就要运用连带主义先对某个合伙人追讨后,让这个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进行追讨。(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答:法院会优先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因为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对于公司的债务先以公司的资金对其偿还。(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答:

7、能够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因为我国实行无限连带责任,能够先对个别合伙人进行债务清偿,再让其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追讨债务。案例二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留有遗产23000元钱。王某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1999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3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0000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后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他们授权,应由

8、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在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1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问:3p8{0Z#q"e)

9、"e  }(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答:属于无权代理;因为当事人(刘某)实行以王某名义购买房子未获得被代理人(王某)的同意;但是后来被代理人(王某)并没有对其抗议,且默认同意了,所以这体现出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即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充,转化为有权代理;对于华某,她对此事表现出默认

10、的态度,所以其效力对华某也有效。(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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