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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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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英委任立法制度的比较及思考 【内容摘要】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张和政府机构内部职能的调整,委任立法制度被各国广泛应用,本文旨在通过对中英两国委任立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委任立法的主体、分类以及两国对委任立法制度的监督等方面的比较分析,初步探究两国委任立法制度的差异以及对完善我国委任立法制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委任立法制度中国英国比较 委任立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仅表现为一种新的法律规范形式,而且也构成了国家立法权运作的一种新的形式。随着十九、二十世纪政府职能的扩张和政府机构内部职能的调整,无论是奉行议会至上的英国还是坚信权力分立和制衡的美国,以及法、德、日等国都在本国
2、的立法制度中首创或引入了委任立法制度。深入研究英国委任立法制度,对于我国委任立法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英国的委任立法制度 英国委任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委任立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并非近代才发生,早在戴雪所谓集体主义时代,它就作为新时代的一个象征而在一定程度上被采用了。在议会立法职能发展以前,英王通过枢密院和通过议会制定的法律效力没有区别。当议会的立法职能发展以后,英王仍然以公告方式行使很大的立法权力。 在都铎王朝亨利八世统治时期,1539年议会通过《公告法》,授予国王发布公告以限制议会法律生效的权力,国王的公告具有和议会制定的法律相同
3、的效力。通过该法,亨利八世以公告方式获得了广泛的立法权。亨利八世还颂布了《官吏法》,通过该法任命政府特派员并授予其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条例、法令的权力。这些都是议会一致认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的早期例子。然而,从十七世纪初至十九世纪末,对政府权力的猜忌是英国宪法的一个特征,在议会与国王的斗争中,立法权逐渐占了优势,议会的地位明显提高,议会方面提出一个根本原则,即国王无立法和征税的权力。在议会与国王的力最对比且行政权处于劣势的背景下,上述观念和原则直接影响了英国委任立法的适用,表现在实践上,是十八世纪由于个人自由主义占统治地位,政府的行政职务不多,委任立法的数量逐渐减少。但
4、这并不意味着英国停止使用委任立法这种立法形式,十八世纪议会继续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救济贫困和排除污水方面的法规。 直到十九世纪这个改革的时代到来之前,这种授权都还只不过是涓涓细流而已。此后,开始出现非常笼统的概括性授权。1834年《济贫法》授权济贫专员就有关济贫事务制定规则和规章,这些官员可以不向议会负责。这一持续了一个多世纪的授权虽因自1847年起济贫专员被要求对议会负责而告终,但是,它不是仅仅将具体执行事务而是将制定政策的权力也一并授予行政机关,在这方面,它仍然是委任立法的一个范例。 委任立法的大量增加是在十九世纪后期工业开始发展以后,为了应付工业发展所引起的诸多
5、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加强对经济的控制,而议会不能满足这种需要,不得不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补充议会立法的不足以适应经济发展对立法的需求。1890年《法定规章法》开始要求各种委任立法须以一种统一形式予以公布。1893年《行政规章公布法》则进一步对其分类印刷、分布和编号,以及供公众查阅等做了规定。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个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例如,1891年时,各种行政规章和命令在数量上比议会立法多两倍。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由于形势的需要,授予政府几乎毫无限制的应急处置权,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委任立法的巨大增长。到1920年时,战时特别体制尚未废止,各种行政立法
6、和规章则已达到议会立法的五倍之多。行政机关的权力因此急剧扩张,引起自由派保守人士对委任立法的攻击。1929年,政府任命一个皇家委员会调查部长的权力,委员会提出报告,承认委任立法是当代行政所必需。第二次世界大战导致了委任立法的另一个高潮,英国进入所谓福利国家时代,政府的职务更为扩张,委任立法也随之增加。 附图1:十九世纪末起英国委任立法数量增加情况 年份1894-19131914-19181919-19291940-19451950 数量12381461167720492144 英国委任立法的主体 在英国,能够授出立法权力的主体主要有两种: 1、议会
7、英国是一个议会主权的国家,议会具有全部的立法权,行政机关不具有职权性立法权,因此,只有议会才是授权机关,在议会的授权下,行政机关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具体说来,只有英国的下议院才是委任立法的授权机关。 2、被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在一定条件下,议会于授权法中也允许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将被授予的立法权力再行授出,经过授权法允许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由此成为委任立法关系中立法权力的授出者。在英国,有权接受议会或其他主体授权进行立法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成为英国委任立法中多数情况下的授权对象,其中又可分为:①枢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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