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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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某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自行核算的相关数据为: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总额68000万元,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45800万元,应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9250万元,应扣除的销售费用3600万元、治理费用2900万元、财务费用870万元。另外,取得营业外收入320万元,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收入55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105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54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50万元。2009年2月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08年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发觉以下问题:(1)12月20日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1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企业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1630800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1630800(2)治理费用中含有业务招待费28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20万元。(3)营业外支出中含该企业通过省教育厅向某山区中学捐款800万元。(4)成本费用中含2008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3000万元、8/59 职工福利费480万元、工会经费9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70万元。(5)7月10日购入一台符合有关目录要求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支付金额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当月投入使用,当年差不多计提了折旧费用11.7万元。(讲明:该企业生产的小汽车使用消费税税率为9%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附加征收率为3%12月末“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无余额;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34万元,不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假定该设备使用寿命为10年,不考虑残值)要求:(1)填列给出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表》中带*号的项目金额。(2)针对《企业所得税计算表》第13~17行所列项目需作纳税调整增加的情况,逐一讲明调整增加的理由。类不行次项目金额利1、营业收入*2减:营业成本*3营业税金及附加*8/59 润总额的计算4销售费用36005治理费用29006财务费用8707加:投资收益5508一、营业利润*9加:营业外收入32010减:营业外支出105011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2加:纳税调整增加额*13业务招待费支出*14公益性捐赠支出*15职工福利费支出*16工会经费支出*17其他调增项目*18减:纳税调整减少额*19加计扣除*20免税收入*21四、应纳税所得额*税额计算22税率25%23应纳所得税额*24抵免所得税额*25五、实际应纳税额*8/59 类不行次项目金额利1、营业收入68140润2减:营业成本45900总3营业税金及附加9266.24额4销售费用3600的5治理费用2900计6财务费用870算7力口:投资收益550一、营业利润6153.769加口:营业外收入32010减:营业外支出105011二、利润总额5423.76应12加口:纳税调整增加额353.10纳13业务招待费支出112税14公益性捐赠支出149.15所15职工福利支出60得16职工工会经费支出30额17其他调增项目1.95计18减:纳税调整减少额6108/59 算19加计扣除6020免税收入55021四、应纳税所得额5166.86税额计算22税率25%23应纳所得税额1291.7224抵免所得税额23.4025五、实际应纳税额1268.32第1行:营业收入=68000+28X5=68140(万元)第2行:营业成本=45800+20X5=45900(万元)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9250+(5X28X17%+5<28X9%X(7%+3%+5X28X9%=9266.24(万元)第8行:营业利润=68140-45900-9266.24-3600-2900-870+550=6153.76(万元)第11行:利润总额=6153.76+320-1050=5423.76(万元)第12行:纳税调增加额=112+149.15+60+30+1.95=353.1(万元)第13行: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28(X60%=168(万元)V68140X5%。纳税调增金额=280-168=112(万元)8/59 第14行:公益性捐赠限额=5423.76X12%=650.85(万元)纳税调增金额=800-650.85=149.15(万元)第15行:福利费开支限额=3000X14%=42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480-420=60(万元)第16行:工会经费开支限额=3000X2%=6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90-60=30(万元)第17行:折旧限额=(200+34)+10-12X5=9.75(万元)折旧的纳税调整金额=11.7-9.75=1.95(万元)第18行:纳税调整减少额=60+550=610(万元)第19行:加计扣除=120X50%=60(万元)第20行:免税收入=550(万元)第21行:应纳税所得额=5423.76+353.10-610=5166.86(万元)第23行:应纳所得税额=5166.86X25%=1291.72(万元)第24行:抵免所得税额=(200+34)X10%=23.40(万元)第25行:实际应纳税额=1291.72-23.40=1268.32(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8/59 [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汲取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缘故,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59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能够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打算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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